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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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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0-04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2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8日

至2020年10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审议事项已由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公司网站(www.picc.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详见于公司9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3.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picc.com)发布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特别决议议案:5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 年 10月 28(星期三)13:30-14:20

(二)登记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三)登记方式:

1. 欲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应当于 2020 年10 月8 日(星期四)或该日以前,将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回执(附件 2)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

2.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3. 凡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A 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附件 1),连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 至 13 层,邮政编码 100031,方为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一)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需提示参会人士关注会议召开期间北京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三)公司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四)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号:100031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人:张锴

电话:86(10)69009205

传真:86(10)69008264

电子邮箱:zhangkai@pic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执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执

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本公司) (中/英文姓名)为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14:30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举行之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持股数:

日期:2020 年 月 日

附注: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20-5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0-55])。公司定于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14:5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定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方式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本公司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的情形。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201A)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议案》

2、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刊登于 2020年8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者传真方式

2、登记时间: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9:00-11:30和13: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201A董秘办。

4、委托代理人登记和表决时的要求: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股股东登记: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亲笔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7143995

电子邮箱:SD000611@163.com

联 系 人:姜琴

邮政编码:100020

6、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相关事宜说明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11”,投票简称为 “天首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9月1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姓名): 股东账号:

委托人注册号(身份证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2、经传真登记后请将委托书原件与股东登记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本公司。

3、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账号。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检测产品获得

美国FDA紧急使用授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8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检测产品获得

美国FDA紧急使用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政策性风险:受政策影响国内试剂出口美国及美国相关授权国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产品竞争风险:除公司产品获得美国FDA紧急授权使用外,也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含中国)的类似产品供应市场,而且针对新冠肺炎的检测有多种方法,故而公司面临同类产品以及其他检测品种的市场竞争风险。

3、对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刚获得美国FDA紧急授权使用,尚未形成销售。受境外疫情发展及控制情况、检测方法的选择、境外市场推广、客户认可等多种因素影响,产品销售及利润贡献具有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充分阅读本公告正文表述的相关风险事项。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英文名称Wantai SARS-CoV-2 RT-PCR Kit)于近日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全称“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DA”)签发的紧急使用授权(简称“EUA”,英文全称“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本次获得授权产品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获得FDA签发的EUA授权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英文名称Wantai SARS-CoV-2 RT-PCR Kit)用于对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咽拭子标本中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 核酸进行定性检测,仅限于根据1988年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 (CLIA),42 U.S.C 263a认证的,可执行高复杂度测试要求的实验室。

该产品之前已经获得欧盟CE认证,并加入世界卫生组织(WHO)紧急使用清单(EUL)。本次获得美国FDA紧急使用授权后,此产品可在美国市场或在其他接受美国FDA紧急授权使用的国家销售,对公司销售及国际业务拓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风险提示

1、政策性风险

受政策影响,国内试剂出口美国及美国相关授权国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产品竞争风险

除公司产品获得美国FDA紧急授权使用外,也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含中国)的类似产品供应市场,而且针对新冠肺炎的检测有多种方法,故而公司面临同类产品以及其他检测品种的市场竞争风险。

3、对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刚获得美国FDA紧急授权使用,尚未形成销售。受境外疫情发展及控制情况、检测方法的选择、境外市场推广、客户认可等多种因素影响,产品销售及利润贡献具有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92 证券简称:万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9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检测

产品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产品竞争风险:除公司产品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外,也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含中国)的类似产品供应市场,而且针对新冠肺炎的检测有多种方法,故而公司面临同类产品以及其他检测品种的市场竞争风险。

2、对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刚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尚未形成销售。受境外疫情发展及控制情况、检测方法的选择、境外市场推广、客户认可等多种因素影响,产品销售及利润贡献具有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充分阅读本公告正文表述的相关风险事项。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英文名称WANTAI SARS-CoV-2 Ab ELISA)于近日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本次获得授权产品的相关情况

公司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和血浆中新冠病毒的总抗体(包括IgG和IgM抗体)。

本次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后,可在印度全国范围内销售。本产品可满足临床使用需求,性能稳定,灵敏度和特异性高,对公司销售及国际业务拓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风险提示

1、产品竞争风险

除公司产品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外,也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含中国)的类似产品供应市场,而且针对新冠肺炎的检测有多种方法,故而公司面临同类产品以及其他检测品种的市场竞争风险。

2、对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刚获得印度卫生部进口许可证,尚未形成销售。受境外疫情发展及控制情况、检测方法的选择、境外市场推广、客户认可等多种因素影响,产品销售及利润贡献具有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2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持有公司的3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占其所持股份的32.39%。

● 公司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全体前200名股东名册,2020年5月至今,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一致行动人邓天洲先生因司法划转减持公司股票675,6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黄博先生因司法划转减持公司股票621,7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

●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一致行动人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因司法划转减持公司股票后,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138,020,63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11%

● 本次拍卖尚未开始,如拍卖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由10.11%减少至7.91%,本次拍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 本次拍卖尚未开始,如拍卖完成后,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表决权将由10.41%减少至8.21%。

● 本公告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9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20)赣执5号,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通知贵司本院将于近期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中天,证券代码:600856)无限售流通股票3000万股。有关拍品展示价格、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相关事宜,本院将另行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

二、公司股东变更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38,020,63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11%,其中中天资产持有公司92,620,63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8%,为公司控股股东。

2020年5月、8月,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一致行动人黄博先生因司法划转减持公司股票共计621,7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因司法划转减持后黄博先生持有公司3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

2020年5月、8月,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一致行动人邓天洲先生因司法划转减持公司股票共计675,6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因司法划转减持后邓天洲先生持有公司9,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

(二)森宇化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其对公司所持普通股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详见公告:临2019-083、临2019-112)。2020年7月3日,公司发布《关于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20-104),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持有公司股份1,99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持有公司股份1,9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3,9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共计持有的表决为10.41%。

(三)本次拍卖尚未开始,如拍卖成功并过户完成后,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将由10.41%变更为8.21%。

三、相关说明风险与提示

(一)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本次拍卖尚未开始,如拍卖成功并过户完成后,本次拍卖将会直接导致森宇化工持有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由原来的由10.41%变更为8.21%。

(三)本次拍卖事项尚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1日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3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在公司科研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4日以电话、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参加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起设立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积极拓展新市场、提升公司工程总包主营业务绩效,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公司拟现金出资25,500万元人民币与陕西联泰利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在陕西西安发起设立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新投资设立的华西陕西实业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51%的股权。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章节条款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出资25,5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积极拓展新市场、提升公司工程总包主营业务绩效,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现金出资25,500万元人民币与陕西联泰利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在陕西西安发起设立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陕西实业”或“新公司”、“标的公司”)。新投资设立的华西陕西实业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51%的股权。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投资约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07%。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投资期末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98%(不含本次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章节条款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陕西联泰利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E1座8楼801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保庆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3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2H8C1T

主营业务: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建设项目施工预算、竣工决算、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古建工程、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等。

股权构成:王莉持股3.00%、刘保庆持股97.00%。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12个月内,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间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投资新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经审核备案的名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股权构成:各投资人出资比例、构成如下表

经营范围:工程建设咨询管理,国内国际货物贸易,股权投资(具体以登记注册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联泰利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金额:华西能源(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25,500万元,乙方出资24,500万元。

3、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现金出资,分批实缴到位,其中首期出资5,000万,具体根据双方确认的项目建设和运营投资资金需求分批实缴到位。

4、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董事会由5名成员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

5、违约条款: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声明承诺,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目的

1、电站EPC工程总包、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总包为公司核心主营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实施完成了国内外数十个大中型工程总包项目,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

2、陕西联泰利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与多个大型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区位优势、项目资源优势。

3、通过合资组建公司,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有利于公司拓展新市场、提升公司工程总包主营业务绩效,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二)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约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审计净资产的8.07%,可分期出资,对公司当期及后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3、新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内部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其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 子公司及分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4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调解结果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2020)黑01民初1433号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环境”)与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菱环境

被告:红博物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64.22%)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与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净化”,现已注销,权利义务由原告申菱环境承继)就红博二期空调工程(第一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金额20,000,000.00元。2011年12月3日,红博商贸城与申菱净化达成《补充协议书》,将原合同价款暂定金额调整至40,000,000.00元。同时,红博商贸城、申菱净化与红博物产达成《红博二期空调工程(第一标段)补充协议书》,约定由红博物产承担红博商贸城发包人一切权利义务,红博商贸城不再承担工程任何权力和义务,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前述工程于2016年5月完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菱环境向哈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2020年9月13日前给付原告申菱环境工程款5,195,164.50元;

(2)案件受理费160,580.30元,减半收取80,290.15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19)黑01民初1432号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红博商贸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菱环境

被告一:红博物产

被告二:红博商贸城(为公司分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菱环境与红博商贸城就哈尔滨红博商贸城项目于2011年至2014年陆续签订了8份《合同书》,约定由申菱环境向红博商贸城供应空调机组及相关设备,上述8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6,869,223.00元。后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于2016年达成了《协议书》,约定红博商贸城拖欠申菱环境的货款由红博物产给付。后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菱环境以《协议书》中未免除红博商贸城付款义务为由对红博商贸城和红博物产提起诉讼,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18,804,835.5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申菱环境放弃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2020年9月13日前给付原告申菱环境设备款18,804,835.50元;

(2)被告红博商贸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134,629.01元,减半收取67,314.50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调解结果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