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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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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6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11日14:50在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江先生主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477,867,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7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2,855,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3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15,012,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4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维度金融外包服务(苏州)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19%股权及部分商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29,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3%;反对1,129,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5%;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补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1,994,386股)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02,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18%;反对1,129,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2%;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786,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1,0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65,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68%;反对1,0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2%;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478号

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1日下午14:50在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C1栋贵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3人,代表股份477,867,52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6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维度金融外包服务(苏州)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19%股权及部分商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29,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3%;反对1,129,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5%;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关联股东补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6,786,9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1,0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2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莹

徐 明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