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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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0-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0-07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所涉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日,减持主体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已不再为本公司5%以上股东,其根据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时所做的承诺履行大宗交易的减持披露程序。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1:上述减持比例为按照本公司目前总股本2,378,884,579股为基数计算

注2:减持价格区间列示的为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具体卖出时的实际价格的区间,未考虑公司权益派发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 截至本公告日,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已不再为本公司5%以上股东,其根据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时所做的承诺履行大宗交易的减持披露程序。

2. 上表所述减持期间为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关于减持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自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HCFII WX (HK) Holdings Limited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