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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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0-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603161 公告编号:2020-058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才泉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原保荐代表人陈才泉先生更换为朱晓洁女士,并授权保荐代表人王兴生先生、朱晓洁女士具体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朱晓洁女士简历

朱晓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学士学位。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中鼎股份可转债项目、康华生物IPO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0-059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余桥村永康路6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宗楼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长陈洪民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独立董事李备战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顾金林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3、董事会秘书张祥琴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葛春明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其他高管均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公司滚存利润/亏损分配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6,285,3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192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表决通过,其中议案1、2、3、4、5、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恬、苏艾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