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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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发行人天臣医疗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安信证券及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天臣医疗控制权;
十一、未要求发行人天臣医疗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天臣医疗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未要求发行人天臣医疗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天臣医疗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三、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四、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后果。”
(二) 天臣1号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安信证券提供的《中金公司天臣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合同》”)、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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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臣1号资管计划已经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产品编码为“SLU240”的备案证明。
2. 审议程序
2020月6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天臣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3. 投资人情况
根据《资管计划合同》,天臣1号资管计划是由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参与认购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姓名、职务及认购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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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最终认购股数待2020年9月15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计划合同》,作为天臣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按照《资产计划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的权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臣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实际支配主体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 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中金公司天臣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使用自有资金参与天臣医疗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将严格按照《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附条件生效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为7,5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并按照《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等安排予以缴款;
五、与发行人天臣医疗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天臣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或转融通业务的情况除外;
七、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八、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天臣医疗控制权;
十、未要求发行人天臣医疗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天臣医疗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一、未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就承销费用分成、介绍本投资者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参与此次战略配售;
十二、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三、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 战略配售方案
1. 发行结构及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 战略配售对象和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和限售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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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始发行规模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安信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5.00%的股票,即100万股。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依法分档确定。具体跟投金额将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天臣1号资管计划同意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初始认购金额为7,5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且认购股数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
4. 配售条件
安信投资和天臣1号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同意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二) 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安信投资与天臣1号资管计划参与,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安信投资作为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天臣1号资管计划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别的规定。本次发行关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 配售资格
1. 安信投资
根据安信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信投资系安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安信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安信投资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与安信投资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安信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安信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安信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持有期限是24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安信投资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2. 天臣1号资管计划
根据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资管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及《战略配售协议》,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根据天臣1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天臣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投资人)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天臣1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持有期限为12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天臣1号资管计划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安信证券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在本次战略配售中不存在下述违规行为: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 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并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安钢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晁卓
2020年 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