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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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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之法律意见书

2020-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委托,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与承销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文件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项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所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没有任何隐瞒、虚假、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报告;

3、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备案及公告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5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同意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1名,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万创新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申万创新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创新投为保荐机构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所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申万宏源持有其1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为发行人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创新投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申万宏源的全资子公司;申万创新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创新投作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申万创新投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2020年8月18日,申万创新投出具《关于参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宜承诺函》,承诺:

“一、本公司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八、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九、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创新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与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中的战略投资者仅包括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无其他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二)配售安排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32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16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申万创新投。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业务指引》,申万创新投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申万创新投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160,000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申万创新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4、限售期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创新投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对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配售比例、配售条件及限售期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申万创新投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主承销商出具的出具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禁止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及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符合《业务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五、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的规定;申万创新投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明星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孙小溪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