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4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公司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7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缪昌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5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张月星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股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
3)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
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
1)由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周期性影响,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及授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6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年9月15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94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刘俊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8月18日至 2020年8月28日(共计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或通讯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9 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本次授予的股份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9月15日为授予日,按激励计划规定的17.22元/股的价格,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294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9月15日;
2、授予数量:294万股;
3、授予人数:36人;
4、授予价格:17.2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股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
3)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情况见下表:
激励成本各年度摊销明细表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7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财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同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发行了696.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68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8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69,6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20]第21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公司子公司博特新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来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二、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条款,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履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荐机构。定期统计以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8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26,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现金管理投资品种: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银行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结构性存款。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银行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结构性存款,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及相关情况
1、资金来源: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发行了696.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68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8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69,6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20]第21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协议。
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34,787.30万元。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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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额度
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含)。
2、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包括银行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结构性存款)。同时,应当满足安全性高,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并且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投资期限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4、实施方式
上述投资理财事项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收益情况。
6、风险控制
(1)额度内资金只能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单笔不超过6个月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3)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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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7.52%,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26,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1.27%。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现金管理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将严格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处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货币资金”科目,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科目。
四、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全面审核后认为:
1、由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周期性影响,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及授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