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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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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9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从2020年9月17日起,调整对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投)投资的大额限额,具体限额如下:

(1)自2020年9月17日起(含2020年9月17日),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的最高金额为1万元(含)(本基金A、C两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予以合并计算)。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可部分或全部予以拒绝,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申请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作的除外。

(2)本基金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以及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3)如有疑问,可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进行咨询,或登陆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获得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纸质投票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电话、短信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25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00-4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短信表决意见应为“123456198001011234+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同意”。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因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的情况,请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00-4800)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对于选择短信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在通话过程中核实持有人身份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完成投票或授权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0年10月26日17:00以后送达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地址或指定系统,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有效表决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4)电话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议案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授权不明确或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5)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投票,若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在投票表决终止前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问答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及电话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中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实施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二: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关于持续运作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月××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48.7175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9月22日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诺华”)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锁定期即将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拟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8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717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7875万股。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锁定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锁股份数量为148.7175万股,解锁日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22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2、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于2018年8月3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18-098)。

3、2018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披露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等。

4、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等。

5、2018年9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6、2019 年4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7.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年5月15日, 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19年7月19日,公司完成对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于2019年7月17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等。

7、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

8、2019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等。

9、2019年8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10、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9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解锁股份数量为201.92万股,解锁日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0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 年4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2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5月11日, 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0年9月2日,公司完成对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以及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12、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将雷建富等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0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13、2020年8月17日, 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14、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15、2020年9月4日,公司披露《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30.7875万股于2020年9月9日上市流通。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同时,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限售期”含义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8月30日,登记日为2018年9月21日。结合上述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0年9月21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00人:

其中,吴凤云等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9 日、2019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80万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7月19日,公司完成对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其中,李杨等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0年9月2日办理完成。

其中,雷建富等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综上所述,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185人。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5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717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9%:

注:上表本次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中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截至目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有效限制性股票总数560.93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576.00万股扣除已回购注销及拟回购注销部分合计15.07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9月22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48.7175万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结合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185人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78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及其他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法律程序。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首期激励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激励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美诺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锁定期将届满,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锁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美诺华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在锁定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公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20-057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现对原公告中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3、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或乙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甲方持股比例的5%以上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委托事项之日(以前述事项较早发生者的为准)止。若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委托股份,则乙方应行使剩余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若甲方所持委托股份因转增、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则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

更正后:

3、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间为甲方持有委托股份的全部期间,若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委托股份,则乙方应行使剩余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若甲方所持委托股份因转增、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则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6 证券简称:三利谱 公告编号:2020-071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龙岗分公司的议案》,同意在深圳市龙岗区设立分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设立分公司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设立龙岗分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近日,龙岗分公司已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名称: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0LU0U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环坪路1号101

负责人:张建军

成立日期:2020年9月14日

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偏光片、保护膜、太阳膜的生产销售,光电材料的研发与销售(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425 证券简称: 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 2020-061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集团”)的函告,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凯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21,319,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0%,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5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9 月 16 日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0-084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