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20-053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东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11.64%增加至17.3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了股东邢博越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通知。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杜玲、杨蓓、钟春华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427,895股,累计增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67%。其中:邢博越增持公司股份8,12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8%;杨蓓增持公司股份3,06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2%;杜玲增持公司股份3,33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9%;钟春华增持公司股份2,912,095股,占公司总股本0.78%。
本次增持前,邢博越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11.64%;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前,杜玲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86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9%;杨蓓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92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钟春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6%。
本次增持后,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666,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17.32%;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注:1、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根据2020年9月6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包括且不限于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中,均保持一致行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做出对外的统一意见,内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持股占多数一方的意见为准。(详见公司2020年9月8日披露的“临2020-047”)
4、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2日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详见“临2020-046” “临2020-050”“临2020-051”号公告;2020年9月8日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详见“临2020-047”号公告
(二)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金花
股票代码:600080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博越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杜玲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三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蓓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钟春华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9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一)邢博越:
邢博越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整体增持计划不低于7.32%,不高于12.48%,对应的股票为不低于2732.3万股不高于4658.4万股,未来的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四个一致行动人内部调整及时披露,并且不对外转让。
邢博越先生通过司法拍卖持有上市公司11.64%的股份,并于2020年7月6日发布《简式权益报告书》,自2020年8月20日至今邢博越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812.27万股,增持2.18%,截止信息披露日邢博越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5157.27万股,占股13.82%。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具体如下:
1、增持数量: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自本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82%、不高于7.82%(含本数,下同),拟增持对应的股份数量为不少于1054.08万股、不多于2920.43万股。如增持期间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则根据增持比例对增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增持股份价格:后续拟增持股份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前提,具体价格根据增持方式确定,如增持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以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实施增持并确定相关增持股份数量。
3、资金来源:后续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及现持有股票及后续增持股票以不高于60%比例质押融资所得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将密切关注质押融资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出现股价波动到质押预警线时,将通过提前还款方式降低质押比例。
4、不确定性:未来的增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的看好,后续增持不需要履行其他的审批程序,增持资金已有具体安排,不存在增持计划不能实施的风险。但增持的具体数量、进度,因上市公司自身变化、监管机构强制性规定、资本市场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增持的进展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关于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参与司法拍卖取得金花股份股权并后续计划增持一定数量的股份,均系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希望上市公司能持续稳定的向好发展,不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对现公司董事会进行变更,除邢雅江先生在公司任董事外,不会提名新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以维护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从目前到本次增持完成后两年内,邢博越先生在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时,不实施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表决行为;不会提议派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目前没有就公司控制权的安排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与金花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股份质押等关于公司股份的潜在安排。
(二)杜玲: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杜玲女士将持有上市公司519.6万股,占股1.39%。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增持不低于1.5%不超过3%,对应的股票数为不低于559.9万股,不超过1119.81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预计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一致行动人。
(三)杨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杨蓓女士将持有上市公司498.46万股,占股1.3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增持不低于1.5%不超过3%,对应的股票数为不低于559.9万股,不超过1119.81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预计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一致行动人。
(四)钟春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钟春华女士将持有上市公司291.2695万股,占股0.78%。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增持不低于1.5%不超过3%,对应的股票数为不低于559.9万股,不超过1119.81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预计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一致行动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吴一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2020年6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拍卖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326,460,000元(叁亿贰仟陆佰肆拾陆万元)胜出,2020年6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70号之二),2020年7月6日邢博越先生发布《简式权益报告书》。
自2020年8月20邢博越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至今(2020年9月16日),共增持812.27万股,增持2.18%,并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11日就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截止本次信息披露日邢博越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5157.27万股,占股13.82%; 2020年9月6日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截止签署日四个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13.99%的股份并进行了相关公告,公告至今又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进行了增持,截止本报告日四个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6466.6万股,占股17.32,并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邢博越在2020年9月12日以后增持115.5万股,至本次信息披露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57.27万股,占股13.82%;
杜玲持在2020年9月12日以后增持98.35万股,至本次信息披露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9.6万股,占股1.39%;
杨蓓在2020年9月12日以后增持89.79万股,至本次信息披露共持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8.46万股,占股1.34%;
钟春华在2020年9月12日以后增持94.35万股,至本次信息披露共持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91.2695万股,占股0.7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金花股份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但均依法进行了公告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
签署日期:2020年9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20年9月16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
签署日期:2020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