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第二次暨最后分配公告
关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受理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贵鸟股份”)破产一案,《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下称“《第二次分配方案》”)已由富贵鸟股份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泉州中院已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8)闽05破4号之九民事裁定书,对《第二次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第二次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第二次分配方案》,本次分配除1笔有财产担保债权外,其余均为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因涉诉未决,按照争议金额提存2,089,920.00元。在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提存之后,可用于普通债权实施分配或提存的破产财产为11,024,859.67元,本次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3289%。对于预计债权,管理人将其可受偿份额依法予以提存。
特别提请全体债权人注意,本次分配系最后一次分配,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7条之规定,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