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3版)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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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单位名称(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1.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附件3: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参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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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机关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其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且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鸡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对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 2020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较大冲击,假设2021年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水平;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于2020年12月底完成,且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1年6月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亿元(含),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634.09万元和9,214.08万元,2020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假设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下降50%,即分别下降至4,817.05万元和4,607.04万元。
(6)假设2021年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水平,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0年基础上按照0%、20%的业绩增幅以及恢复至新冠疫情发生前(与2019年保持一致)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6.95元/股(该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于2020年9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2020年9月18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转股数量上限为35,398,230股;
(9)不考虑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10)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11)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和2021年的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和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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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2.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3.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下:公司深耕染料行业多年,近年来,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趋严,部分中小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逐渐退出市场,上游原材料供应日趋集中,再加上行业内个别主要供应企业环保及安全生产事故偶有发生,造成原材料市场供应和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已对公司染料的生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原材料配套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公司业务发展壮大的不利因素。公司计划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建设染料中间体项目,完善和提高原材料配套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壮大,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已持续稳定发展,但现有资本规模难以满足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运营、达产并释放利润需要一定时间,虽然从短期来看本次发行会摊薄公司每股收益,但长期来看,本次发行对相关财务指标将构成有利影响。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完善和提高原材料配套能力。项目建设达成后,公司染料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将能实现完全自给自足,进一步巩固公司市场地位,促进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现有业务的延伸和拓展,公司人员、技术和市场储备上将为募投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具体如下:
在人员方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研发和技术人员、主要生产和销售负责人均在染料及染料中间体行业具有多年的经验,同时公司注重对人员素质的培训,已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丰富生产和经营经验且团结稳定的核心人才队伍;在技术方面,经过多年研究和开发,公司已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和实施的连续化工艺和循环利用技术;在市场方面,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公司现有活性染料业务提供原材料,公司在活性染料行业具有市场领先地位,与下游纺织印染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群体遍布全国。公司在人员、市场和技术方面的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后,发行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一)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优化经营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以自有资金开始项目前期建设,以缩短募集资金到位与项目正式投产的时间间隔;细心筹划、组织,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公司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产品质量,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措施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回报投资者。
(三)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决议,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辞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一2022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一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 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同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确认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能够提升公司竞争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向不特定对象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投资概算和分析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能够延伸产业链、增加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股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健全了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
郑梅莲______________
谢孔良______________
沈日炯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9507号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鸡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锦鸡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锦鸡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
锦鸡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锦鸡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锦鸡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锦鸡股份公司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84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7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53元,共计募集资金23,104.3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716.00万元(含税,不含已预付的保荐费用4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0,388.3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已预付的保荐承销费400.00万元,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656.6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485.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85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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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将募投项目“年产3万吨高档商品活性染料项目”变更为“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H酸、1.5酸和间双等精细化工产品3.96万吨,年产硫酸、醋酸等产品36.05万吨,该等产品为本公司活性染料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实施主体由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
原募投项目“年产3万吨高档商品活性染料项目”项目投资总额51,194.0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18,485.47万元,截止2020年8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8,485.47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18,485.47万元的100%。
2020年6月29日,本公司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二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材料后出具独立意见,同意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同意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2020年7月16日,本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尚未投入募集资金。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8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建设完成,暂未产生效益。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经本公司二届五次董事会、二届四次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0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同意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截至2020年8月31日,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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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尚未投入募集资金。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8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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