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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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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2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0-053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3座5楼运营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鹏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89,079,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6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9,0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6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鹏举、聂葆生、李伟、王辉、郑馥丽

监事:蒋耀钢、刘辉、曾利刚

董事会秘书:李伟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聂鹏举、宋子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聂葆生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41,378,800股)、聂鹏举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34,695,300股)、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10,200,000股)回避了表决。

同意2,80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延长建设周期的的议案》

同意89,07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