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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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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0-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设计”、“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0年10月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10月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0年10月13日(T+2日)8:30-16:00之间,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10月13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0月1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弃购股份导致的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地铁设计首次公开发行40,01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3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发行股票简称为“地铁设计”,股票代码为00301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1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007,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3,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9月24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只有符合的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9月30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9月29日(T-2日)刊登的《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5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9月3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10月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1、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20年10月9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20年9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12、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股票配售”。

14、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9月23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当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20年9月30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9月29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9月23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则须在2020年9月24日(T-5日,当日12:00前)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20年9月24日(T-5日,当日12:00前)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9月2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10、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1、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或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发行,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0年9月24日(T-5日)12:00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进入端口为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s://www.lhzq.com),路径为“服务体系-股权承销-承销业务专区-IPO申购入口-IPO项目-地铁设计”或点击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链接地址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完成提交核查材料等事项。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助”链接查看IPO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0755-82492183、0755-82493943、0755-82787443咨询。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在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分别提供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1、机构投资者:

(1)在线填写《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下载录入资料信息后系统生成的《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后打印、盖章,并将盖章版本扫描上传。

(2)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仅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

(3)除上述《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外,若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还须提供提交《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还须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网下报价或将其报价、申购视为无效。

2、个人投资者:

(1)在线填写《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

(2)下载系统生成的《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后打印、本人签名,并将签名版本扫描上传。如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特别注意: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发现“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将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联席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即表明其已经向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如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地铁设计新股网下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联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核查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者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9月2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CA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5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500万股。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9月2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工作;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0年9月3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4,001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40,001万股。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2020年10月9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9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及非限售存托凭证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的投资者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12,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请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10月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将中止发行。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10月12日(T+1日)在《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2020年10月12日(T+1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20年10月13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九、股票配售

1、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日申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A类投资者和B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C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十、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10月13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在2020年10月13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10月13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10月1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0月1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9、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

联系人:许维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6层

联 系 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 系 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网下投资者申请备案及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话:

0755-82492183、0755-82493943、0755-82787443

发行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Guangzhou Metro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地铁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应作相应调整。

4、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5、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广东铁投、越秀集团、广州国发、广州金控、创智基金、珠海科锦、珠海科耀、珠海科硕承诺

1、越秀集团、广州国发、广州金控、创智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广东铁投、珠海科锦、珠海科耀、珠海科硕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农兴中、许少辉、邓剑荣、史海欧、何坚、王迪军、廖景、王建、赵德刚、雷振宇承诺

1、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系由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所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本次股权激励取得的合伙企业权益份额锁定期为5年,自取得股权之日起算。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有效期: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发行人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7)发行人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8)发行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股票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配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配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6)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发行人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增持股票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4)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的50%。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6)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且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承诺,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7)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则可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预案未实施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及时制定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则由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尽快继续履行制定股份回购具体方案的义务,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若公司及时制定了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但公司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按照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有权将拟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同意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完成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具有以下情形者,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若发行人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未及时制定增持股份具体方案的,则未及时制定增持股份具体方案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若控股股东已及时制定了增持股份具体方案,但该具体方案所涉及的控股股东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的,则未履行义务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若发行人采取回购公司股份措施,而控股股东无合法理由对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导致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若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定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的,则由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尽快继续履行制定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的义务。

若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但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按照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薪酬,同意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已完成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地铁集团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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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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