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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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0年9月22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机械”)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蓝科高新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蓝科高新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 将其持有蓝科高新180,809,38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1%)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浦发机械行使。蓝科高新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持有浦发机械54.15%的股权,为浦发机械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蓝科高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已获得中国能源董事会以及收购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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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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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持有浦发机械54.15%的股权,为浦发机械的控股股东。
国机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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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浦发机械依托上海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在机械行业中的影响,经过二十多年的辛勤耕耘,现已拥有10多家控股子公司,职工总人数近30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比超过60%,实现了总公司、子公司同步协调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模式。
浦发机械属于工程承包行业,主要经营业务为工程业务、贸易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三大类,主要经营活动为电力、化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内外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大宗商品及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贸易以及商业地产和工业园区资产运营。
浦发机械秉持包容创新、开拓共赢的核心价值观,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同行者创造价值为使命,继续努力打造以资产经营为统领、以工程建设为主线、以贸易和金融服务为协同的平台化资产经营公司,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的综合服务企业。
(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合并口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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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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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浦发机械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机集团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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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的统计口径为国机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自身的优势,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维护上市公司稳定。
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收购人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180,809,381股普通股对应的上市公司51%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委托表决权的权益的计划。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与中国能源协商上述股权的后续处置事宜,如后续处置计划导致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冲突的情形,收购人将在保持上市公司控股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本次委托表决协议的内容进行依法变更。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能源直接持有蓝科高新180,809,381股,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51.00%。
2020年8月28日,中国能源与收购人浦发机械签署《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蓝科高新180,809,381股股份,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51%,包括上述股份因蓝科高新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由浦发机械行使。上述行为控股股东表决权转移,间接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能源仍持有蓝科高新180,809,381股,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51.00%,但因表决权委托给浦发机械,故控股股东变更为浦发机械。因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表决权转让,不会导致蓝科高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能源与浦发机械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委托标的
1.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0,809,381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1%,包括上述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合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1.2 委托期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授权股份所有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委托期限
2.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述委托权利的行使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长期有效。
2.2 在委托期限内,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单方面撤销委托授权,也不得将授权股份之委托权利再分别/全部授权给除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3 表决权委托期间,未经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减持授权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减持除外。尽管如此,在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授权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前10日或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同意的其他时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通知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委托事项
3.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委托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代表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2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就上述具体委托事项向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实践操作中需要,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配合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委托权利的目的;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就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3.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依据本协议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开公告的,视为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书面通知义务)。
3.4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授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除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委托权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质的权利。
3.5 如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措施,并在必要时候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若由于其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或债权人行使债权使得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享有授权股份之所有权等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授权股份,除已向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披露的外,授权股份未被设置其他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授权股份上做出影响本次委托的安排或承诺,或者就存在影响本次委托的安排或承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出具同意相应股份的委托权利委托予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的书面同意/豁免函且已提供给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若授权股份新增被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发生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委托情形的,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立即书面通知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成员(以下合称“上市公司集团成员”):(1)违反或抵触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政府命令;或(2)抵触或导致违反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作为一方的或使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任何资产受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合同、文件或安排。
4.3 双方保证,双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4 双方保证,双方已各自根据适当的内部审议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有效决议。
4.5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就本次委托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如需)。
4.6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权利,不会亦不得利用委托权利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
5、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3)其他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
6.2 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本次委托事项全部撤销,委托权利渡让解除,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拥有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之委托权利。”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浦发机械拟获取表决权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为180,809,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51%。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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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所持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具体可参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收购已获得中国能源董事会以及收购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浦发机械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超过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系蓝科高新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将其直接持有的全部蓝科高新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浦发机械。因浦发机械为中国能源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蓝科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前后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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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 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盖章):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延平
收购人(盖章):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延平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5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其中董事汪为民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傅元略先生、徐国彤先生、葛盛芳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董事会已于2020年9月1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鄢标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冯晓女士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汪燕女士、蔡立先生因事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均知悉本次会议相关情况。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职能配置,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转型发展,同意公司对内部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9)。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同意公司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同意公司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同意公司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同意公司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7、《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同意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薪酬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宜,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1)。
18、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同意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2)。
关联董事胡建辉先生、吴建国先生、温玄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9、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10月9日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莎普爱思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3)。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58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汪燕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59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职能配置,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转型发展,公司拟对内部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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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6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订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原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订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原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订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原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订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原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平湖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6、原第四章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现修订为: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7、原第四章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原第五章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订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9、原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现修订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10、原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现修订为: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11、原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2、原第九章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询。
其余未修订部分继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修订后的全文请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0年9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61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拟定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薪酬标准
1、非独立董事采用年薪制:年薪=基本薪资+绩效薪资
(1)薪资标准:年薪人民币20-60万元/年;
(2)非独立董事的绩效薪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莎普爱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2、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原税前5.4万元人民币/年调整为税前10万元人民币/年,按月发放。
四、发放办法
1、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宜,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请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62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胡建辉先生、吴建国先生、温玄先生回避表决。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年薪=基本薪资+绩效薪资
1、薪资标准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年薪人民币20-60万元/年;
2、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莎普爱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发放办法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63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9日 10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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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请详见2020年9月23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胡正国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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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0年9月29日(9:00-11:30,13:00-16:3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董秘办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请出席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0年10月9日上午10:00至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温玄 李悦
联系地址: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董秘办
邮政编码:314200
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传真:(0573)85076188
邮箱地址:spasdm@zjspas.com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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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