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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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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0版)

2020-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0版)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陕鼓集团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陕鼓集团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编制。

根据2017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陕鼓集团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外,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重要会计政策与2019年度一致。

陕鼓集团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四)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中信证券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大成律所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收购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审计报告

(十二)中信证券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三)大成律所关于《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认证证明文件

(十五)《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给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市国资发[2020]164号)

(十六)《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印发)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查阅地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此外,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收购报告书附表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宏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