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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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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31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原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变更为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W2座7层,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林大湑先生投弃权票,理由为“因为先前长百集团重组为中天能源时,曾经给长春市口头承诺,注册地不迁离长春市。但考虑到支持森田,所以没投反对票,只投弃权,不支持,也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名称变更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注册地址及公司全称拟进行变更,因此拟将《公司章程》所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拟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用于借新还旧。授信金额为4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不超过6.09%,期限为一年,由公司、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穆天玉、朱银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提供担保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用于借新还旧。授信金额为4,98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2个月,由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提供担保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用于借新还旧。 授信金额为2,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化5%,期限为三年,由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提供担保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32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 拟变更后的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W2座7层

●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拟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变更前:

公司中文名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angchun Sinoenergy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邮政编码:130061

变更后:

公司中文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ongxing Tianheng Energy Technology (Beijing)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W2座7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公司简称“*ST中天”及股票代码“600856”不变。公司名称变更前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签署的合同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仍将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同时,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涉及公司名称的,均一并做相应修改。

公司拟变更的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已通过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称变更预核准,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二、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章程》(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模式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公司取得迁入地政策和资金等支持,将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公司流动性压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拟变更的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最终经核准的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办理《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及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 *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33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青岛分行”)提供担保额为4,98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为青岛中天在日照青岛分行提供担保额为4,98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

2、本次公司拟为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天”)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渤海武汉分行”)提供担保额为45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为武汉中天在渤海武汉分行提供担保额为45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

3、本次公司拟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华夏武汉洪山支行”)提供担保额为2,7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为武汉中能在华夏武汉洪山支行提供担保额为2,7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青岛中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公司为青岛中天拟向日照青岛分行申请信用额度不超过4,98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止,相关合同尚未签署,该事项需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相关合同签署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公司拟为武汉中天向渤海武汉分行申请信用额度不超过45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年。

截至本公告日止,相关合同尚未签署,该事项需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相关合同签署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3、公司拟为武汉中能向华夏武汉洪山支行申请2,7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3年。

截至本公告日止,相关合同尚未签署,该事项需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相关合同签署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9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以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担保事项相关合同尚未签署,待签署完毕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武汉中天能源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三)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武汉中能原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武汉中天为武汉中能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2月27日,为公司减轻负债、扭亏为盈,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与和翌能源、年昌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武汉中能100%股权,湖北合能76.69股权。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1)。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目前处于过渡期内,公司、青岛中天与武汉中能、湖北合能仍存续金融借款互保情形,为保证各方债务稳定性及公司正常经营,保证各方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具备金融机构所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各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互相担保合作协议》。本次为武汉中能提供的2,700万元人民币担保仍在互相担保额度内。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与青岛中天、和翌能源、武汉中能、上海年昌、湖北合能签署《互相担保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因武汉中能(十里铺安全教育检查和综合培训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湖北合能(安山镇50 万立方米/日液化天然气工厂项目)系2015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所在公司,目前,募集资金尚未按照使用预案全额投入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公司将终止对标的公司的资金投入并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项目转让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文件正在形成过程中。股东大会后,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的披露要求提交会议文件及其他披露文件。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不含本次)53.15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3.15亿元人民币、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1.83%;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3.47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0-134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2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7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2日

至2020年10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二)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2020年10月10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4:00-16:00时)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7层会议室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20年10月10日16:00时)。

六、其他事项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邮编:100738

联系电话:010-85800856-8856

传真:010-85180856

邮箱:you.ht@snencn.cn

联系人:郭静

(二)会务费用

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上午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主持人:副董事长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3人,代表股份288,232,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70,810,000股的26.9172%。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286,872,7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70,810,000股的26.79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35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70,810,000股的0.126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543,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70,810,000股的0.2375%。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松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4,199,6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36%;反对603,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7%;弃权49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48,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50%;反对6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13%;弃权4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2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惠博普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7,734,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5%;反对4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宁、王铮铮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0-08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项洪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先生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00,79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0%。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项洪伟先生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共减持公司股份1,93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79%。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情况

注:如上述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尾数差异,系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项洪伟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2、项洪伟先生本次减持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项洪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洪伟先生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75,420,717.21元及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近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6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公司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与陈启明、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江大酒店”)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587,979.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9 年 10 月 21 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2019)皖 04 民初158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号)。

2020年5月,公司收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4民初158号),一审判决如下:1、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向公司偿还欠款75,420,717.21元,利息5,167,261.89元,合计80,587,979.10元(利息计算到2019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实际欠款的本金数额,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号)。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96元,由陈启明、新锦江大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624号)。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0-06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0-030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障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华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0年6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6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华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2020年9月24日,上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收回本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取得理财收益合计人民币41.97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本次具体赎回情况如下: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理财产品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26,000万元,未超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授权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