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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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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执行进展公告

2020-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百花 公告编号: 2020-084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执行完毕。

2、双方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张孝清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1)支付补偿股份25,252,039股;(2)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310,095,031.2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仲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股份25,252,039股,如若届时可用于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足,被申请人以每股人民币12.28元的价格支付现金差额;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或现金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310,095,031.2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3、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125,659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312,565.90元,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2,813,093.1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13,093.1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1、2、3、4项裁决所涉债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仲裁执行进展情况

1、2020年4月27日、28日公司分别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4月30日公司分别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的通知》(2020司冻0430-01号),仲裁裁决中的第1条,补偿股份25,252,039股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公司账户。

3、2020年7月17日,公司已经披露《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详见公司(2020-058)公告,回购股份已于7月20日注销。

4、仲裁裁决中第2、3、4条关于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相关事项的执行。2020年7月,因被执行人张孝清未履行义务,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张孝清持有的公司股票,以实现其权益。法院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孝清持有的价值7500万元的ST百花股票。

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10时至2020年8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_item.htm?spm=a213w.7398554.pagination.2.

6b061c52FhTr87&user_id=1934457578,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6、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苏01执477号)(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1)张孝清持有ST百花25,252,039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现已注销)。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张孝清所持的ST百花1,500万股股票,李建城以每股5元价格竞得(总价计75,000,000元),裁定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李建城名下,现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拍卖款中的73,046,244.23元转入公司,拍卖款中的450,541.28元交纳了执行费,余下拍卖款1,503,214.49元转给张孝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本次股份过户后股权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张孝清先生持股数量由原47,576,489股减少到32,576,489股,持股比例由12.68%降到8.68%;李建城先生持股15,000,000股,持股比例4.00%。

四、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被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020年4月30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310,095,031.2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违约利率计算应支付违约金69,733,151.13元;

2、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125,659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312,565.90元,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2,813,093.1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13,093.1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经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收到的违约金将增加公司的非经常性收益。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2020年9月21日,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李建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成为一致行动关系,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披露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2020-082)。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