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源协和
股票代码:60064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达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受让中源协和【5.43】%的股份主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德源投资持有的【25,422,774】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3】% )。上述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25,422,7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3】%。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如下: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9月27日
2、转让标的股票及股数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收购方转让其持有的中源协和【2542.2774】万股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占中源协和股份总数的【5.4326】%,下称“标的股份”);收购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收购标的股份。
3、转让价格及价款总额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股人民币【22.86】元(大写【贰拾贰元捌角陆分】)计算,即标的股份收购价款为人民币【581,164,613.64】元(大写【伍亿捌仟壹佰壹拾陆万肆仟陆佰壹拾叁元陆角肆分】)。
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收购方应于转让方向收购方完成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向转让方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全部收购价款。
(2)本协议项下收购价款无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以收购方在编号为【信沪自贸-B-2020-14】《债务重组合同》项下等值重组债权抵偿全部收购价款,自过户登记之日起,视为收购方以其持有的对应金额的重组债权清偿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收购价款。
5、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转让方应当促使中源协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后5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并协助配合完成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6、效力及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已质押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上述股份将在后续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解除质押。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中源协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源协和
股票代码:6006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号10号楼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14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一致行动人:李德福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德源投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转让中源协和5.4326%的股份主要是基于德源投资为解决自身债务问题引入中国信达进行债务重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转让持有的中源协和25,422,774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3%)给中国信达。上述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9,461,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1%。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如下: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9月27日
2、转让标的股票及股数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收购方转让其持有的中源协和2542.2774万股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占中源协和股份总数的5.4326%,下称“标的股份”);收购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收购标的股份。
3、转让价格及价款总额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股人民币22.86元(大写:贰拾贰元捌角陆分)计算,即标的股份收购价款为人民币581164613.64元(大写:伍亿捌仟壹佰壹拾陆万肆仟陆佰壹拾叁元陆角肆分)。
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收购方应于转让方向收购方完成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向转让方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全部收购价款。
(2)本协议项下收购价款无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以收购方在编号为【信沪自贸-B-2020-15】《债务重组合同》项下等值重组债权抵偿全部收购价款,自过户登记之日起,视为收购方以其持有的对应金额的重组债权清偿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收购价款。
5、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转让方应当促使中源协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后5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并协助配合完成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6、效力及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25,422,774股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将在解除质押后办理过户登记。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改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中源协和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9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郭丹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1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7547%。
● 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郭丹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480,000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960,000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为自公司发布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期满之日),郭丹女士将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数量、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公司股东郭丹女士发来的《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郭丹女士无一致行动人。
郭丹女士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相关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自中科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软股份,也不由中科软回购该等股份;中科软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两款规定时,本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将合并计算。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丹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郭丹女士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无。
特此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星期二)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已于2020年9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方式通知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游小聪先生和吴浩女士增补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增补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额认购国元证券配股的议案》
1、同意公司以不超过1.3亿元全额认购国元证券配股。
2、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国元证券配股募集说明书公告后,根据有关内容和要求,办理公司参与配股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1、游小聪先生
游小聪先生,汉族,53岁,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0年8月至2008年5月先后担任广发运输有限公司财务、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澳门岐关车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总会计师,2008年5月至2015年1月任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外派监事会主席,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任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2015年5月起至今任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截至本公告日,游小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股东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吴浩女士
吴浩女士,汉族,47岁,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9至2011年10月先后担任贵州省桐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财务科副科长,2011年10至2012年2月任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科科长,2013年4至2020年5月先后担任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投资业务部副经理、投资业务部经理,2020年5月起至今任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截至本公告日,吴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股东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粤高速 A 、粤高速 B 证券代码: 000429、 200429 公告编号: 2020-043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927 证券简称:中科软 公告编号:2020-02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2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2日
至2020年10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未征集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七)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在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0年10月21日)。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办理登记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席登记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席登记时,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席登记时,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股东出席会议时需携带上述登记文件或有效副本或有效复印件,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备验证。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 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88
联系人:赵阳、从宁
电话:010-82016562
传真:010-82016524
(二)本次股东大会时间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1号),原文如下:
“你公司是推荐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或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期间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中钰科技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中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15年上半年,中钰科技通过虚构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接地变压器销售合同和4份对应的采购合同,虚构业务收入3,407.6万元,虚构成本2,555.7万元,导致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虚增利润851.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6.72%。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上半年,中钰科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玉实际控制、并由叶某云代持股权的深圳东禾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华康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共54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77,667,166元,占公司2015年半年报披露期末净资产的114.88%。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钰科技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5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
中钰科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你公司作为中钰科技时任主办券商,在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持续督导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关注到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为公司2015年两次股票发行项目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过程中,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充分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于2015年7月27日及8月12日不当地出具了“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专项意见,未能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我局。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要求时间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0-4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2020-075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