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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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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2020-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0-092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8,275,382股,占总股本1.5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0月15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非流通股股东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使其持股的每股价值与原流通股每股价值相等。同时,为更好地保证现有流通股股东权益,公司向全体股东派现,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股利全部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实际现金所得为每10股4元(税前)。实现上述缩股及派现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转为流通股。

2.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0月15日。

2.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8,275,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

3.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1)上表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上表中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流通后股数根据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表中数据测算。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 2005年8月3日吉林敖东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金诚实业持有吉林敖东44,642,078股,占吉林敖东当时总股本的15.57%。金诚实业在吉林敖东股改实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增持、减持、解除限售外的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1)2006年11月3日,金诚实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利用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了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持有的吉林敖东14,333,949股社会公众股股份,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4.9999%。受让完成后,金诚实业共计持有吉林敖东73,310,012股,占吉林敖东当时总股本的25.57%。至此,金诚实业已按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履行完成全部增持计划。

(2)2007年5月17日,吉林敖东实施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金诚实业共计持有吉林敖东146,620,024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5.57%。

(3)2011年6月9日,吉林敖东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2股,金诚实业共计持有吉林敖东163,614,323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3.78%。

(4)2012年6月12日,吉林敖东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3股,金诚实业共计持有吉林敖东213,994,200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3.92%。

(5)2017年6月19日,吉林敖东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3股,金诚实业共计持有吉林敖东309,940,049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6.66%。

(6)截至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金诚实业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9,940,049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6.65%。

2. 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相关股东解除股份限售工作,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 经核查,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敖东股权分置改革后已如实履行了其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2. 经核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8,275,382股,自2020年8月4日起可以解除限售。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的计划。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事项

1.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九、备查文件

1. 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