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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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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通讯方式)

2020-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0-082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通讯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点以通讯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宏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0-083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通讯方式)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三人,到会监事三人,符合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监事王虎根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0-084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8亿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保证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33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71,532,314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4,999,963.7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796,963.3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3,203,000.4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71,532,31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91,670,686.4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90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4,8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计划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8亿元,使用期限为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0年10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该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海药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9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5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苏严先生持有公司830,4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1%。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苏严先生减持计划时间已

过半,其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3,100股。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苏严先生股份持股来源主要为参与公司股权激励取得及公司历年转增获得的股份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事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性产生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董事苏严先生根据其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苏严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建股份”)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对相关事项的问题答复工作,现对关注函中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均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中相同。)

问题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定价依据,该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行权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模式确定股票期权价格,并已在《润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相关说明,并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合理性说明,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要性

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深耕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市场品牌,已成为通信技术服务、通信网络建设行业的主力军,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在多年的踏实经营中,公司累积了强大的管理、营销、人才和技术优势,基于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业务能力,在保持通信技术服务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公司将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云服务与IDC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力与新能源服务,布局一体多翼的格局,新增多个业务增长点。公司在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的基础上,与战略合作伙伴进行优势互补,提升公司产品整体技术水平,实现公司从万物互联的建维者,向坚强型电网服务商和ICT解决方案提供商,进而向万物互联的智慧平台演进,立足国内、布局东南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信息与电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提供商。在此基础上,公司推出“绑定核心团队、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阐述如下:

1)推行核心团队持股是保障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必要措施

2020年上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客户未按原计划向公司下达工作订单,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下,第二季度全面复工复产,抢收增利,在2020年上半年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在疫情期间,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安全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和社会需求,在包括湖北武汉火神山等疫情严重地区在内的全国二十余个省份(自治区/市),加强通信建设与抢修、网络维护、重大抗击疫情单位保障等工作,全力以赴保障通信和电力畅通,维护通信和电力安全,获得客户、社会的一致好评,收到来自不同层级、不同单位的表彰达到115份。这一切离不开优秀且稳定的核心团队的支持。

随着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对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研发人才和专业服务人员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了更好的持续培养和吸引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选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主要承担着公司管理、技术、市场业务等重要工作,长期股权激励将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同心共享的共有型组织,是保障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必要措施。

2)对当前薪酬体系形成恰当补充,更好地保留和招募人才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公司从组建到发展至今,团队优势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培育了一批与公司共同努力、进步、发展的奋斗者。

公司业务已覆盖全国29个省份,并向海外市场拓展,须在保留当前关键市场、研发、管理人才的同时,不断招募优秀人才,持续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精干的团队,为实现未来几年经营业绩和股东回报的稳步提升奠定基础、提供保障。在此情况下,股权激励将成为公司薪酬体系的必要、恰当补充,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保留优秀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

(2)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理性

1)强激励对应强约束,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严格的激励收益兑现条件

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中,充分考虑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激励计划方案中对激励对象个人制定了严格的收益兑现条件:

“激励对象承诺,自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三年及以上年限,若激励对象的连续服务年限不满三年及以上,则激励对象需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即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应当返还给公司相应的税后收益,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注销,激励对象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公司注销剩余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上述条款,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从本次股权激励中获得收益的必要前提条件,是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如在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离职,则须向公司返还已行权的激励股份上所获取的税后收益,其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将由公司注销。

上述规定将“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作为获得激励收益的必要前提条件,将核心骨干团队的自身利益与未来三年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营业绩和股东回报的提升做到了深度绑定,进而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稳定团队”的目的。

2)基于价值贡献确定权益份额,确保公平合理性

公司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2,117.27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074.6347万股的9.59%;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6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合计获授股票期权457.67万份,人均获授份额为76.28万份,人均年均预期收益135.52万元(假设2020-2022年三年业绩都能完成,按照草案公告日公司收盘价27.02元/股测算,下同);

公司其他激励对象180人合计获授权益份额1659.60万份,人均获授权益份额为9.22万份,人均年均预期收益16.38万元。

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前,公司对员工的激励主要依赖于工资与奖金等现金薪酬,激励手段较为单一,公司的薪酬水平处于行业中低水平。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仅完善了公司的薪酬体系,亦能大力提升公司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为公司吸引和保留人才提供有效支撑。

3)保障激励效果,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激励目的落空的风险

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国际形势、突发事件、市场情绪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对A股市场的影响明显加大。近年来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A股整体波动率上升。面对市场波动,传统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授予员工的期权计划屡屡因股价原因失败,即使满足行权条件,收益也低于预期,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本次激励计划若未来因股价因素导致激励对象不能行权,很可能产生负激励效果,不利于吸引人才,不利于团队稳定。

综上,为了达到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的效果,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并参考市场案例,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工具拟以常规定价的75%作为行权价格定价方法。

与此同时,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就行权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润建股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问题2 请结合你公司历史业绩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盈利水平等详细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

回复: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就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已做了相关说明,现补充说明如下:

1、行业特点及市场环境变化

公司所处的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竞争较为激烈,竞争对手来自多方面,从横向来讲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及国际同行业公司,从纵向来讲也包括通信运营商的上游设备供应商以及通信运营商自身原有的服务队伍。

目前,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业务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但在进入新的业务区域特别是跨省经营时,往往会受到品牌、经验、资金及自身管理水平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客户在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业务方面主要还是分省份单独管理,因此每次进入新的市场区域时公司都要面临客户对公司品牌、经验的甄选。另一方面,由于新进入区域内存在前期投入成本高,同时行业内回款与成本现金支出之间有时滞,后期随业务量扩大规模效益才能逐渐显现,因此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必须不断进入新区域,但也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而公司新拓展的信息技术服务、电力与新能源服务、云服务与IDC服务等业务仍处于布局、拓展阶段,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公司历史业绩及可比公司过去3年的盈利水平

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情况如下:

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个年度归属于上市股东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及其增长率情况如下:

在通信技术服务领域,公司是集通信网络建设服务、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通信技术服务商。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17亿元,可比公司平均值为15.75亿元,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股东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1.97亿元,可比公司平均值为-0.16亿元,与可比公司相比,公司无论在营业收入还是净利润上均处于领先地位,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公司成立以来的历史最高业绩,同时也可看到,可比公司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处于逐步下降,公司收入增长幅度也逐年放缓。

4、业绩变动预期及考核目标的设定

公司在保持通信技术服务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将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云服务与IDC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力与新能源服务,布局一体多翼的格局,新增多个业务增长点。目前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竞争较为激烈,未来公司主营业务将仍继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公司新拓展业务领域仍然处于前期投入阶段,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管理,稳定和提升业绩。

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公司成立以来的历史最高业绩,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基准,其基准数值高。公司后续年度的营业收入将受行业竞争加剧及行业需求的影响。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下,第二季度全面复工复产,抢收增利,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20亿元,同比增长6.63%。鉴于此,公司经过合理的预测,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

综上,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历史因素,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预期、宏观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是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的体现,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问题3 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

称“永安房地产”)为案件二审上诉人。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永安房地产与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天业集团购买永安房地产开发的龙奥天街2号楼共计488套房产,总价款409,701,1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年6月至12月,天业集团将上述购房款全额支付给永安房地产,永安房地产将上述房产交付至天业集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12月,天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以上述龙奥天街2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8月,天业集团与李梅华签订《协议书》,约定天业集团以龙奥天街2号楼48套房产抵偿李梅华对天业集团的债权,并载明李梅华等人知悉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吉林信托;2017年11月,为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永安房地产根据天业集团与李梅华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确认函,与李梅华之子杨昊瑜签署了龙奥天街2号楼48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40,258,125元,并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转账至天业集团账户,天业集团于2017年12月向永安房地产申请将上述涉案房产更名至杨昊瑜名下,因吉林信托诉天业集团等案件,法院查封天业集团持有的龙奥天街2号楼部分房产,相关涉案房产未过户至杨昊瑜名下。

杨昊瑜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返还杨昊瑜购房款40,258,125元并赔偿损失40,258,12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永安房地产承担等诉讼请求。2020年2月,公司子公司永安房地产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永安房地产与杨昊瑜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于2017年1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元;杨昊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安房地产返还购买的龙奥天街房产;永安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昊瑜赔偿损失40,258,125元;永安房地产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公司认为本案实为相关方以房抵债而非商品房买卖,永安房地产仅是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永安房地产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永安房地产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履行相关方以房抵债协议的原因和动机,不能否认永安房地产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的交易行为,永安公司行为存在过错;同时,杨昊瑜事先知悉房产被抵押事实,对不能实现其权利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一审判决永安房地产赔偿一倍购房款损失在数额上明显过高,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中院(2019)鲁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永安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元;3.杨昊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安房地产返还购买的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2号楼2601-2616、2701-2716、2801-2816房产共计48套。

(二)变更济南中院(2019)鲁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永安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昊瑜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的经济损失:以40,258,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杨昊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8,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永安房地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14元,由永安房地产附带128,414元,杨昊瑜负担130,000元。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永安公司需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杨昊瑜支付经济损失,2019年度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赔偿损失40,258,125元,公司将扣除按二审判决应承担的利息后,冲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赔偿损失,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9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64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下坑村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继跃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郝玉贵先生、崔荣军先生、李鸿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顾晨晖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叶军先生、副总经理温寿东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李晓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合营企业组成联合体签署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合营企业组成联合体签署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一平、李元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三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维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维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资产”)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杨小明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10月12日,联信资产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苏02执291号之三),联信资产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杨小明先生所持有的45,361,200股公司股票(占上市总股本的6.32%),并已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额缴纳了上述股票的拍卖款。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杨小明先生持有本公司72,225,4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联信资产将直接持有本公司69,814,714股股份,一致行动人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130,091,326股,二者合计持股199,906,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杨小明

姓名:杨小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319540513****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水产***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无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杨小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承诺:

1、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2013年10月31日《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及追加承诺的公告》中承诺增持的996,665股流通股及以后派生出的权益性股票自完成增持计划公告(2013年10月31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截至目前,杨小明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小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2,22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联信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7.8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020)苏02执291号;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02执291号之三;

3、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杨小明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20-053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20-067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维成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崔巍先生、独立董事施耘清先生、李清女士、毕晓方女士和李文强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监事会主席荣南女士因公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核定公司2020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振雄、李天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