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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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20-40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3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43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88,215,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86,006,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3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36%。

3、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88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46%;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88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46%;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88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46%;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三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且均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2020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9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李帅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