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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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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2020-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9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020)浙0521民初1640号】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涉案金额:1,450万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撤诉。此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造成实质影响。

案件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020)浙0521民初1641号】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涉案金额:1,450万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撤诉。此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造成实质影响。

近日,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份”)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二、(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三、(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二、(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三】,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科技”)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2019年6月17日,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9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被告拜克科技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作为抵押担保。

2019年6月21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升华小贷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二、(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三】,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5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解除剩余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升华小贷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瀚叶股份、被申请人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升华小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升华小贷撤回起诉。

二、案件二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及拜克科技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1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0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被告瀚叶股份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作为抵押担保,为瀚叶股份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6月20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二、(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三】,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5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解除剩余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升华小贷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瀚叶股份、被申请人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原告升华小贷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升华小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升华小贷撤回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原告升华小贷均已撤诉。升华小贷诉讼公司及拜克科技相关案件涉及的资产冻结与查封均已被法院裁定解除。此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造成实质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资产冻结与查封情况具体如下:

(一)冻结股权情况

截至目前,杨金毛诉讼公司及沈培今案涉及冻结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44%股权。

(二)不动产查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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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