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10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20-066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4日(周三)下午15:00

3、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林奇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8,664,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09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935,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 63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5,728,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879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38,962,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43%。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 《关于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51,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2%;反对2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51,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2%;反对2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林奇先生过去十二个月控制本次交易关联法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9,702,005股,并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431,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232,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29,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2%;反对23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武洋、周绮丽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20-067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前三季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1)2020年前3季度业绩情况

(2)2020年第3季度业绩情况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主要系公司在海外市场推出多款自研及代理产品为收入带来增量,以及国内游戏持续保持良好表现。

公司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6月中旬在韩国市场上线《少年三国志2》、7月上旬在日本市场上线《Red: Pride of Eden》,7月下旬在亚太市场上线《权力的游戏:凛冬将至》手游,该三款产品均有良好表现,其中《少年三国志2》、《Red: Pride of Eden》表现均超预期。由于以上三款产品处于导入期,当季推广成本较高,对当季度利润有一定影响;另外自研重点卡牌产品《少年三国志:零》,目前进展顺利,将于11月12日在国内市场正式公测。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游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15:00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武洋律师、周绮丽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0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4),并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15:00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15:00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9:15至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8,664,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9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935,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5,728,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9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等股东均于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奇先生主持。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部分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51,4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2%;反对2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林奇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751,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2%;反对2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431,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232,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729,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2%;反对232,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陈武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周绮丽

顾功耘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