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0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
门急诊楼和病房综合楼项目的进展公告

2020-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6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

门急诊楼和病房综合楼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宿迁医院”)新建的宿迁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综合楼已竣工并全部投入使用(有关投资建设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综合楼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

宿迁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综合楼投入使用后,宿迁医院的整体硬件条件将得以提升改善,医院的门急诊接诊能力、住院患者接纳人次及对住院患者医疗服务能力均有提高。宿迁医院的业务收入、利润将会有一定增长,但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7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区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诉讼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件,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1: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

原告2:陈国强,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

被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三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保证金1500万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孳息(孳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有关诉讼的起因

就被告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65%股权事项,2018年1月9日,原告1、原告2与被告签署了《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因原告2陈国强已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辞去福利公司总经理职务,原告1、原告2认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已发生了实质变化导致客观履行不能,且经原告1要求,被告未交还福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故起诉要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保证金15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公司曾于2020年1月2日将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诉请: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未发生变更,判令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继续履行协议等。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2020)苏01民初7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认为:(1)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效,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效力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2)不能因为陈国强不再担任总经理而视作《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有关盈利预测及补偿条款发生了变更,更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该协议条款,双方应继续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因此,该院判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条款未发生变更。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因不服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于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民终707号,现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1、《民事诉讼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