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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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799 股票简称:星宇股份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证鹏元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2020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为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科学、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相关要求的规定,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情形及程序如下: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层拟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方案实施前总股本276,155,23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6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5,109,022.72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2)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方案实施前总股本276,155,232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9.9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人民币273,393,679.68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3)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方案实施前总股本276,155,232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10.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人民币276,155,232.00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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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9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81,465.79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30.66%。
四、公司相关的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汽车行业波动的风险
目前全球经济下行导致汽车行业发展不景气。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整车制造企业提供配套车灯产品,如果整车制造行业发展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风险
伴随汽车整车不断更新换代,汽车车灯技术需要不断更新进步,才能更好满足整车制造企业的要求。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与行业的技术发展潮流、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出现偏差,或者滞后于技术发展潮流和市场需求变化,将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汽车车灯产品开发周期较长,前期投入较大,如果配套的整车车型销售数量不能达到预期,将面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公司正努力拓展汽车电子业务领域,但可能存在较长产品开发周期和客户认可过程,短期内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三)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不断加大投资及公司全球业务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都将持续扩大,在经营管理、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对公司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会对公司的整体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新冠疫情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影响的风险
2020年以来新冠病毒疫情陆续在我国及日韩欧美等地区蔓延,国内外经济活动遭受较大影响。目前我国疫情已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境外疫情仍无明显向好迹象,且各国家、地区均存在二次复发的不确定性风险。新冠病毒疫情的持续蔓延对宏观经济、整车行业的影响将直接影响发行人的市场开拓、供应链和产品物流运输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公司新增项目建设不及预期、无法达产,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下滑风险
随着国内整车制造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整车制造业面临成本压力及降价风险,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职工薪酬及制造费用上升等因素,加之公司正处于产品结构优化和市场规模提升阶段,可能导致公司车灯类业务毛利率呈下降趋势。未来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降低营业成本等方式保证毛利率的提高或稳定,或通过增加高端产品市场份额提升毛利率,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六)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营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相关项目效益的实现及财务费用的节省,未来公司的盈利能力预计将会得到提升。可转债的转股情况受发行及转股时间、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投资者预期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可能无法全部产生收益,因此,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七)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或无法按照约定足额回售的风险。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其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风险
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将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当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后,修正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如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投资者向公司回售可转债或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还可能导致转股时新增股本总数较修正前有所增加,对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每股收益均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十一)可转债评级风险
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十二)在多种风险叠加的极端情况下出现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及以上的风险
受汽车行业仍未显著回暖以及新冠疫情发展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下,若出现极端情况,将导致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大幅波动或下滑,甚至导致公司进行存货计提大额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导致公司盈利大幅减少,将有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存在营业利润下滑50%及以上的风险。
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在车灯业务方面,公司将继续巩固在乘用车车灯市场的竞争优势,加深与现有客户关系、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车灯先进技术、开拓高端客户和国际市场,增加产能并优化布局,巩固行业地位,保证车灯主业稳定发展。在汽车电子业务方面,公司依托现有车灯及车灯电子研发基础,推进汽车电子与照明研发中心建设,搭建汽车电子研发综合平台,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快高素质研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着力推进在前沿车灯技术及车灯电子技术等方向的研发进程。
(二)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继续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本着谨慎的原则,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竣工、销售和达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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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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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2020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28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2020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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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亿元,发行数量为150万手(1,5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0年10月22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28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4月28日至2026年10月21日。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0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下转31版)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9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签署时间:2020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