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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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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0-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8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通讯方式出席董事3人)。

会议由董事长胡健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编号:2020-05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长胡健、董事应思斌系本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长胡健、董事应思斌系本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或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行权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或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或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或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5、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一切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长胡健、董事应思斌系本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华基地搬迁签署〈建德市化工企业搬迁补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新华基地搬迁签署〈建德市化工企业搬迁补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化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化股份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徐卫荣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82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2.0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日期:2019年6月27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健

经营范围:双氧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的产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香料香精、化肥(仅限氮、钾肥及复合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化工设备安装(凡涉特种设备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胡健,董事包江峰、王卫明、应思斌、赵建标、陈晖,独立董事祝立宏、罗娟香、王利军。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徐卫荣,监事李文德,职工监事方军伟。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包江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应思斌先生、王卫明先生、赵建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胡建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洪益琴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徐利红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除本激励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82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2.01%。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2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1.37%。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0.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职工人数831人的比例为10.11%。激励对象为下列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6.89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6.8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6.5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26.89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45元/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3.2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3.45元。

七、等待期及限售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权益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权益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C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新化股份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利润总额下降32.2%(国家统计总局数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利润也有较大幅度下滑。

同行业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

2020年上半年,我公司利润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二季度受海外疫情爆发影响,异丙醇短期需求大幅增加、产品价格快速上涨、利润大幅增加所致。但该产品价格走势具有不确定性。下半年以来,该产品价格明显回落, 对利润贡献减少。产品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利润带来一定的影响,2020年下半年业绩增长面临较大压力。在当前大环境形势下设定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利于进一步激励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继续保持攻坚克难的奋斗精神,与公司共渡时艰。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2020年和2021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较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1、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应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在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若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且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92.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26.45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元/股,暂按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6.27%、16.6%(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8%、0.93%(本公司近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平均股息率)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0年11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0年1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基地搬迁签署《建德市化工企业搬迁补助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一)按照建德市主体功能区划分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因市高铁新区建设需要,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总部新华基地将实施整体搬迁。公司拟与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建德市化工企业搬迁补助协议》(以下简称“搬迁协议”),被征收(新华基地)7宗合计面积为200,608平方米的土地,各类补助金额人民币18,421.35万元。

(二)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5月23日,注册地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10、12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国军。经营范围包括洋溪街道范围内招商引资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及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收储。

2、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本公告以外的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被征收土地面积:7宗合计面积为200,608平方米的土地。

2、权属状况: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甲方: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征收土地面积:200,608平方米

2.补助金额:人民币18,421.35万元

3.补偿费用支付: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补助资金总额的30%,计55,264,050元。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全面停产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助总额的30%,计55,264,050元。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完成新华基地土地土壤修复,且经乙方申请,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按照验收标准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助总额的30%,计55,264,050元。

(4)乙方新华基地土地交付后3个月内,且乙方搬迁项目实际发生的账面投入达到搬迁补助总金额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助总额剩余的10%,计18,421,350元。

4.搬迁期限

乙方新华基地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全面停产(以相关部门备案日期为准),2023年6月30日之前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交付甲方。

五、本次搬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新华基地总部大楼将另行选址新建,新华基地搬迁属于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改造性质,公司已提前统筹规划了公司新华基地整体搬迁的可行性研究。新华基地主要生产装置为2万吨脂肪胺装置及新化综合服务公司生产装置,公司大洋基地5万吨脂肪胺装置已于2019年建成投产,综服公司生产装置搬迁工作已于2019年开展预计2020年底完工,因此公司新华基地的搬迁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新华基地2020年上半年实现销售约1.5亿元(其中脂肪胺产品收入约1.42亿元,综服公司收入约0.08亿元),占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比例为14%,影响较小。此次搬迁补偿总额18,421.35万元,公司在签订补偿协议及收到相应补偿资金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搬迁过程中将发生的相应费用、支出,预计将通过搬迁补偿金得到弥补,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 月 20 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53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增资金额:7,000万元

一、本次增资概述

(一)增资基本情况

因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项目实施需要,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宁夏新化增资用于购买土地、宁夏项目初期建设及运营费用等,本次增资7,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宁夏新化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至 1亿元,宁夏新化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不变。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该议案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转1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