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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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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版)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新华金属的股东为新钢股份、宏兴高线,上述两家股东合计持有新华金属100%股权,公司及新华金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新华金属的股权,符合本条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新华金属以外)主要从事高质量中厚板、热轧卷板、冷轧卷板、线棒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华金属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绞线、特种钢丝等业务,主要为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新华金属以外)主要从事高质量中厚板、热轧卷板、冷轧卷板、线棒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华金属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绞线、特种钢丝等业务,主要为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独立开展公司金属制品业务中的预应力钢绞线业务板块。本次分拆后,新钢股份与新华金属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新钢股份作为新华金属之控股股东,因拟分拆新华金属上市,为有效防止及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新华金属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新华金属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新华金属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新华金属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新华金属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新华金属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新华金属的控制权,新华金属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新华金属上市而发生变化。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新华金属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新华金属的独立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华金属及新华金属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钢股份作为新华金属之控股股东,因新华金属拟分拆上市,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与新华金属之间的关联交易,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新华金属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新华金属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新华金属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新华金属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新华金属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新华金属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新华金属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新华金属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新华金属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四、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新华金属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华金属及新华金属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新华金属及新华金属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新华金属;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新华金属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新华金属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自新华金属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新华金属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新华金属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新华金属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新华金属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新华金属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新华金属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新华金属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新华金属的资产或干预新华金属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和新华金属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新华金属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与新华金属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新华金属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分拆上市的发行方案概况

本次分拆发行上市方案初步拟定为: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股票种类: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四)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上交所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

(五)发行上市时间:新华金属将在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新华金属股东大会授权新华金属董事会于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后予以确定。

(六)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七)发行规模:新华金属股东大会授权新华金属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发行前股本数量和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等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八)定价方式: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九)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募集资金用途、承销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如适用)等事项,新华金属将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机构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鉴于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本次分拆上市尚须经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程序,为推动新华金属上市的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新华金属分拆上市方案。

五、本次分拆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分拆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新钢股份业务涵盖了钢铁冶炼、金属制品、资源综合利用、钢材精深加工、贸易物流、工程技术等业务。新华金属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绞线、特种钢丝等业务,主要为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较高的业务独立性,本次公司分拆新华金属发行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分拆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控股新华金属,新华金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尽管本次分拆将导致公司持有新华金属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被摊薄,但是通过本次分拆,新华金属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业务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

(三)本次分拆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

本次分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六、本次分拆上市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一)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实施已获得的授权或批准

本预案已经2020年10月1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分拆尚需表决通过或核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新华金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尚需经新华金属股改后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新华金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

(四)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集矿石加工、炼焦、烧结、球团、钢铁冶炼、钢材轧制及延伸加工于一体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钢铁生产核心技术,整体装备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部分装备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品种规格齐全,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公司是国内中厚板、冷热卷板、线棒材、金属制品等优质钢材的骨干生产企业,是我国南方重要的优质建材、板材、金属制品精品生产基地。公司同时开展与钢铁相关的物流运输、钢铁贸易、工程建设、钢铁精深加工等钢铁服务业务,聚焦钢铁产业服务,提升公司钢铁产业链价值,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以高质量中厚板、热轧卷板、冷轧卷板、线棒材、钢绞线等为主要产品,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机械制造、造船、石油化工、能源交通、汽车、家电、电力等行业领域。产品行销全国各地,远销亚洲、欧洲、南北美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运用于北京奥运“鸟巢”、上海世博“中国馆”、港珠澳跨海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和辽宁红沿河、福建福清、广东阳江核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科学合理的品种结构

公司主要产品线涵盖优质建材、优质板材、金属制品等,产品覆盖各主要钢材细分市场,有利于公司抵御单一产品市场风险,有利于公司持续提高市场影响力和对用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持续完善了公司智慧营销服务系统,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协同融合的产业体系

公司是国内钢铁企业中优质板材生产能力较强的钢铁企业之一,在建材、板材、钢结构、金属制品等精深加工布局较为完整的地方龙头钢铁企业,与区域钢材延伸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提升区域产业链整体价值。

3、持续提升的创新能力

公司依托自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博士后流动站、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和合资企业的本土化研发体系,瞄准钢铁行业发展新趋势,推进在电工钢、稀土钢、高强结构钢等新产品领域的布局,努力将创新技术优势产业转化,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

4、融合国企传统优势与上市公司灵活机制

公司坚持深化改革,持续优化内部管理,对主要业务单元进行优化整合,快速响应市场,不断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组织运行效率。鼓励员工创新创业,激发组织内生动能;通过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将员工和公司、股东利益一致,共同关注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其他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0年6月末,新钢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5.57%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国资委通过江西国控控制公司控股股东新钢集团100%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新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72,09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7%,包括因新钢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划入“新钢集团-华泰联合证券-19新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的555,000,000股,该划入专户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7.41%。

控股股东新钢集团成立于1990年5月9日,截至2020年6月末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478.0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夏文勇,经营范围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销售;水泥及水泥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易燃液体(煤焦油、煤焦酚、粗苯、煤焦沥青、焦化萘、蒽油、洗油、硫磺、氧、液氧、氮、液氮、氩、液氩)(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4月16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和车辆)、安装和维修;进出口贸易;房屋建筑、安装、维修;仓储租赁业;互联网服务;农业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最近三年的控股权变动

最近36个月,公司控股股东为新钢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八、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

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证券市场相关承诺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第三节 拟分拆主体基本情况

一、拟分拆主体基本情况

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直接持有新华金属79.6743%股权,为新华金属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为新华金属的实际控制人。新华金属股权及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新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72,098,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7%,包括因新钢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划入“新钢集团-华泰联合证券-19新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的555,000,000股,该划入专户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7.41%。

三、股权结构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新华金属股权结构如下:

四、最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

新华金属自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华金属作为国内首家生产预应力钢绞线的企业,自产品问世以来,新华金属产品一直占据国内市场领先地位。新华金属在预应力钢绞线领域已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及技术经验,通过行业领先的核心生产技术生产出高品质的钢绞线产品,产品主要应用于公路、铁路、桥梁、机场、码头、水电、核电、液化天然气储罐(LNG)和大型高层建筑等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工程。著名的港珠澳大桥、青岛胶州湾海湾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京沪高速铁路、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澳门码头、三峡工程、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山东青岛液化天然气储罐(LNG)、贵州国家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等工程,都采用了新华金属的产品。新华金属的产品持续出口到美洲、欧洲和东南亚地区,为来自全国重点工程项目及全球多个国家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在业内具备极高认可度和公信力。

五、主要财务数据

新华金属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未经上市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分拆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分拆上市被暂停、中止、取消或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本次分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分拆方案的审议批准,拟分拆主体新华金属股改后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分拆方案的正式批准,以及通过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应审核程序等。本次分拆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如以上审议或审批未通过,则本次分拆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在本次分拆过程中,仍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情况而致使本次分拆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同时,由于本次分拆上市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分拆上市工作时间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分拆上市存在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二、财务数据尚未完成上市审计及其使用风险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新华金属上市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新华金属主要财务数据等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相关数据与最终上市审计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以后续披露的新华金属招股说明书内容为准,特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拟分拆主体关联交易规模较大的风险

新华金属主要产品为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产品主要所用原材料为热轧盘条,系上市公司及沙钢集团(含下属子公司)的产品之一。报告期内新华金属与上市公司及沙钢集团(含下属子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尽管上市公司和新华金属均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进行经营决策,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但仍不排除未来新华金属或上市公司因内控有效性不足导致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新华金属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四、拟分拆主体市场竞争风险

新华金属主要从事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属金属制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市场参与者众多。虽然新华金属目前具有突出的行业地位、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但未来如行业竞争加剧,且新华金属无法提升其在产品创新、技术研发、质量水平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可能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五、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波动与多种因素有关,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亦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未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而背离其投资价值,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选择。

六、不可抗力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给公司及本次分拆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进展情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公司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具体详见本预案“第一节 本次分拆概况”之“三、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新华金属本次分拆上市后,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具体承诺事项详见“第一节 本次分拆概况”之“三、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款。

本次分拆后,公司和新华金属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四)增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增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独立性,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具体承诺事项详见“第一节 本次分拆概况”之“三、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款。

新华金属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新华金属将保证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新华金属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亦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新华金属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新华金属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新华金属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公司分拆新华金属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六)严格遵守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运营绩效,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七)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同时,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并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二、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对本次分拆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会议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9月10日),新钢股份股票(代码:600782.SH)、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中证钢铁指数(代码:930606.CSI)指数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0日,新钢股份股票收盘价为4.17元/股;2020年10月16日,新钢股份股票收盘价为4.13元/股。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内,新钢股份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0.96%,未超过20%。上证综指累计涨跌幅为3.14%,同期中证钢铁指数(代码:930606.CSI)累计涨跌幅为-0.11%;扣除同期上证综指因素影响,新钢股份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为-4.10%,扣除同期中证钢铁指数(代码:930606.CSI)因素影响,新钢股份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为-0.85%,未超过20%。

综上所述,新钢股份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三、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预案中涉及的新华金属财务数据尚需经依法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拟分拆主体新华金属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予以披露。

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将承担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分拆是否符合《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在新华金属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关注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督导上市公司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