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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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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0-9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40,794,553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747,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0.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94.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915,914.75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86,084,079.35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刘家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022429200120491,截止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3900071110101,截止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H五期、NE1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550180801735963,截止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碰撞试验室能力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1010120010031117,截止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CD569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洋、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得到甲方同意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1201013100435758,截止2020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关于“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可随时前往乙方处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何洋、陈淑绵有权向乙方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上述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同时甲方一和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单次或某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原则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按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按上述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得到甲方一同意并向乙方出具加盖丙方公章的书面变更授权委托文件,丙方将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信息书面通知甲方一、乙方。变更授权委托文件自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变更授权委托文件生效前,原授权委托文件或本协议约定的授权事项仍然有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因自身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连续三次未根据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要求配合查询、复印账户资料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9、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0-9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长安汽车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长安汽车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发行人参与本次认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长安汽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长安汽车利益,切实履行对长安汽车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长安汽车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长安汽车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本次发行前后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买卖长安汽车股票。

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长安汽车公司股票的,将违规买卖长安汽车股票所得归长安汽车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长安汽车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三十六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认购的上述股份因长安汽车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获取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承诺。”

(二)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发行对象承诺:

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余九家发行对象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on、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作出承诺:

“本公司同意自长安汽车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长安汽车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一)审计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6062431_D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验资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662431_D0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0一9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副总裁刘正均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执行副总裁职务,仍在公司任职,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对刘正均先生在任职公司执行副总裁期间的勤勉尽责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