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20-019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方
● 涉案金额:46482590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扶风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事项(临2019-002、临2019-015公告、临2020-017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5888号;
被告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东大街莲花广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0日,原告与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告新能源汽车;建行扶风县支行向原告出具《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收到原告索赔文件后,无条件、不可改变地向原告支付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6482590元的履约保证金,且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独立和无条件的。原告如约交付车辆,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欠款总数额为人民币570472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建行扶风县支行亦未按《银行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建行扶风县支行支付履约保证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凯马汽车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号)),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2020]鲁民终168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该保函是真实的,已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同时,公司已对涉案车辆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金额为5000万元,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索。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