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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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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5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110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0)沪74民初2859号】、【(2020)沪74民初2860号】等材料。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二、其他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2020)渝05民初1539号案件

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转达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渝05民初1539号】,该案件为原告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抚州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费共计1,624,7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41,566.66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41,566.67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41,566.67元。

2、如被告抚州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抚州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立即向原告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许可费2,321,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696,300元(如有已付款项,则作相应抵扣);

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费用30,938.4元,减半收取15,469.2元,由原告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20)京 0105 民初 7897 号案件

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05 民初 7897 号】,该案件为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为:

1、被告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收益分配149万元;

2、被告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 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上述149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4、驳回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3元,由原告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73元(已交纳),由被告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上述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原告为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案件已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对方按调解书内容如期付款,子公司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本年度利润将增加约160万元。但对方是否能按期履约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原告为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调解书》;

4、《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