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公告编号:临2020-043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需补偿的总股份为58,119,220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股7.84/1.8=4.36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核算为253,399,799.2元;需返还的现金分红共计3,228,845.5元;合计25,662.8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在审理中,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豫民终85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以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俊、姜圆圆、沈善俊向公司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20年6月2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黄河旋风股份36,901,092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股7.84/1.8=4.36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并返回现金分红2,050,060.6元;被告姜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黄河旋风股份8,302,746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股7.84/1.8=4.36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并返回现金分红461,263.7元;被告沈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黄河旋风股份12,915,382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股7.84/1.8=4.36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并返回现金分红717,5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9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6,955元,由被告陈俊、姜圆圆、沈善俊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0)豫民终85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陈俊、姜圆圆、沈善俊就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述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临 2020-032、临2020-042)。
二、裁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审理中,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