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为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我司拟将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方红稳健成长”)变更为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红启航基金”),并已于2020年9月16日在我司官网披露《关于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公告》”)。现将前述变更事项及后续安排做如下提示性公告:
本次变更将于2020年10月29日生效,《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同日生效,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变更生效后,原东方红稳健成长份额变更为东方红启航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仅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变更生效当日将增设东方红启航基金B 类基金份额,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 3 年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公司将在变更生效当日对变更生效事宜进行公告,如您需更详细了解东方红稳健成长变更为东方红启航基金相关事宜,请登录我司官网www.dfham.com查询相关公告或致电400-920-0808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提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29只公募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2020年10月26日(含)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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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一)对“前言”部分的修订
增加基金投资存托凭证或不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如下: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二)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1、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以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将“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一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在股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描述如下:
“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三)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0年10月26日(含)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随后披露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上市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睿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恒阳五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分别与前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0年10月26日(含)起调整前述五只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一、调整方案
前述五只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由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调整为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针对上述调整事项,本公司将对前述五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做出相应修订。根据前述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约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对各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均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故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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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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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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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轩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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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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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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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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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恒阳五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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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提示
1、上述收益分配方式调整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0年10月26日(含)起生效。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前述五只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本次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本公司将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0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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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由东方红稳健成长变更而来,变更生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基金合同》同日生效并增设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自2020年10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开放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含)至2020年11月3日(含),自2020年11月4日(含)起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暂停办理申购业务。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3年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方可以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除外)。
2日常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仅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2)申购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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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限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自B类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的首日(即2020年10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原东方红稳健成长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之后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2)本基金下设A、B两类基金份额,本公告仅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公司网站的《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且应依照《信披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咨询方式: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