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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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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欧龙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作为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事项和承销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特别说明,下列定义及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部分 声 明

依据《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承销商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各方的配合下,在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核查、验证以及采取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必要的查验方式之基础上,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资格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该等引述履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所律师采用的核查、验证方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书面审查、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等官方网站及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方法,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之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未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验证即包括上述方法。

四、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第二部分 正 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就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8月20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6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2020年第62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0日,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证券持有《营业执照》、《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经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2、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签署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已签署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共有1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1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要求,海通创投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海通创投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的股票数量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海通证券《核查报告》,本次发行选择战略配售对象的标准依照《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本所律师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三)认股协议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行为的合规性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19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20年8月2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9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91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8月20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6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2020年第62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1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根据《业务指引》要求,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0年10月26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跟投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60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海通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0年10月20日(T-6日)公布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0年10月23日(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2020年10月27日(T-1日)公布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0年10月30日(T+2日)公布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三、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投。

(二)获配结果

2020年10月26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20元/股,本次发行总规模约为6.46亿元。

依据《业务指引》,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战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获配股数160万股,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11月3日(T+4日)之前,依据海通创投缴款原路径退回。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三)战配回拨

依据2020年10月20日(T-6日)公告的《发行安排与初步询价公告》,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一致。

(四)限售期安排

海通创投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3,821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数量为3,955,13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之“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数量,凡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二)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过程中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本次网下申购,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申购的视为无效。

1、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20.20元/股;申购数量应为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报价数量。

2、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多次提交申购记录的,以其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3、网下申购时,投资者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以及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4、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10月28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资金及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三)网下初步配售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2020年10月20日(T-6日)刊登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初步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了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20年10月30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0年10月30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初步配售数量、应缴纳认购款金额等信息以及列表公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报价时申报数量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缴款通知。

(五)认购资金的缴付

1、《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0年10月30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对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10月30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及对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应缴纳总金额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纳总金额=发行价格×(1+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初步配售数量。

上述投资者缴纳的总金额应当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3、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

本次发行向网下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

4、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各结算银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相关资金。

(3)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认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88529,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认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88529”,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5、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及对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2020年11月3日(T+4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未在2020年10月30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对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精确至股):

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6、若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及对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大于其应缴金额的,2020年11月3日(T+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总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总金额。

7、网下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六)网下发行限售期安排

网下投资者2020年10月30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2020年11月2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11月3日(T+4日)刊登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五、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20.20元/股,网上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网上申购简称和代码

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豪森申购”;申购代码为“787529”。

(四)网上发行对象

1、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卡且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2020年10月28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10月2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主承销商在2020年10月28日(T日)9:30-11:30,13:00-15:00期间将912万股“豪森股份”股票输入其在上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20年10月2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10月2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2、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其所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每一申购单位为500股,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9,000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3、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0年10月26日(T-2日)日终为准。

4、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5、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7、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10月28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10月3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2、计算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10月2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拟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0年10月28日(T日)(含当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0年10月28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即: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由上交所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数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0年10月28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0年10月29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可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29日(T+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0年10月29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30日(T+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0年10月30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0年10月30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0年11月2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11月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网下申购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0年11月3日(T+4日),主承销商依据保荐承销协议将余股包销资金、战略配售募集资金与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股票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还将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配售对象使用在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划转。本次发行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德熙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电话:0411-39516669

传真:0411-39516670

联系人:许洋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电话:021-23219622、021-23219496、021-2321952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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