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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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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4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止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133,039,383.89元人民币(盛天合伙企业1,988,850,860元、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44,188,523.89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并已划扣的3,232,429.78元属表外负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年10月23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长春中天”或“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浙执27号之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天合伙企业”)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75)、《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145)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173)。

盛天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盛天合伙企业于2019年12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青岛中天公司、长春中天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盛天合伙企业支付1,988,850,860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2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上述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青岛中天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上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查明青岛中天名下有存款3,216,931.7元,长春中天公司名下有存款15,498.08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扣划。

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中天公司持有的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于2020年6月30日冻结青岛中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账户;于2020 年7月15日冻结青岛中天对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6.5亿元。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盛天合伙企业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2020年10月1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3,232,429.78元,扣除评估681,150元、执行费34,724.3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516,555.48元。 除青岛中天公司持有的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因处于异议审查阶段暂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 月19 日,本院向申请人盛天合伙企业发送《 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中止对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的执行,终结(2019)浙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盛天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2020年10月20日,盛天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终结(2019)浙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因青岛中天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于2020年1月8日将青岛中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被执行人青岛中天、长春中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执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原全资重孙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原全资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78)及《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11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351,011.9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月21日为4,172,384.45元,此后的利息以86,351,011.9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后再上浮15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48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月21日为2,319,562.52元;此后的利息以5,048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25,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37,931,011.9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在最高额16,574,900元范围内对夏他项(2014)第239号他项权证所载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在最高额6,069,300元范围内对夏他项(2014)第241号、武房他证夏字第2014004906号他项权证所载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在最高额22,650万元范围内对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所载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3,232,429.78元属表外负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