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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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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高兵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国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精龙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7-9月公司合并营业收入21.87亿元,同比上升0.37%(新收入准则同比口径影响2.92亿元,实际上升13.76%);1-9月公司合并营业收入为55.10亿元,同比下降19.57%(新收入准则同比口径影响7.27亿元,实际下降8.96%)。

3.1.1 资产负债表项目

(1) 预付款项比年初下降57.65%,主要是宁波房地产项目开工预付土地款转开发成本所致。

(2) 存货比年初增长90.08%,主要是宁波房地产项目开工增加开发成本所致。

(3) 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长191.55%,主要是本期公司认购上海君信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所致。

(4) 在建工程比年初增长153.01%,主要是东方汽车下属子公司改造工程等投入增加所致。

(5) 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下降41.56%,主要是预付工程及设备款结转。

(6) 短期借款比年初增长36.50%,主要是公司增加借款所致。

(7) 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下降73.46%,主要是去年预提的绩效考核薪酬在本期发放。

(8) 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增长93.30%,主要是宁波项目小股东借款增加所致。

3.1.2 利润表项目

(1) 投资收益同比下降71.73%,主要是参股公司权益法核算计入的股权及金融资产分红等减少综合影响所致。

(2) 资产处置收益同比下降69.38%,主要是去年同期公司将梅村资产拆迁补偿款结转及餐饮业务处置资产增加收益所致。

(3) 营业外支出同比上升197.02%,主要是本期公司防疫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1.3 现金流量表项目

(1)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本期出售部分百联股份股票所致。

(2)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金融资产分红减少所致。

(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同比减少,主要是去年同期收到梅村资产拆迁补偿款所致。

(4)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去年同期食品业务预付土地款所致。

(5)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本期宁波项目收到小股东借款增加所致。

(6)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公司本期分红较上期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0-039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与审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简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00号”-《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收益法评估的“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44,600万元×25%股权”为基础,向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该部分股权的转让价为13,448万元,较按基准日评估值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溢价20.61%。

2、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01号”-《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收益法评估的“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31,300万元×40%股权”为基础,向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该部分股权的转让价为12,738万元,较按基准日评估值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溢价1.74%。

根据相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受让股权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高兵华先生、席国良先生、倪军先生、王精龙先生、张志华先生、邵琼女士六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唐松先生、李柏龄先生、居晓林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要求,未发现有相关监管机构、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本提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6、《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0年11月23日(周一)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当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监事的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1月17日(周二)。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兵华先生,1971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均瑶集团航空投资部总经理、均瑶集团电子商务业务单元总经理、均瑶集团战略与投资部总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五届董事会董事,第六、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席国良先生,1963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无锡市糖业烟酒公司财务科会计、无锡市贸易局财务科副科长、无锡交电站副总经理、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至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公司总经理。

倪军先生,1968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曾任无锡商业大厦集团家电分公司副经理、无锡商业大厦集团视听分公司经理、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二百商厦总经理、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总经理助理、无锡商业大厦集团副总经理,现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汽车事业部总经理;历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张志华先生,1975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EMBA硕士学位。曾任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助理职务、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经理、均瑶集团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助理职务、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上海世外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历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至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邵琼女士,1982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行政企管部总经理、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宝镜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精龙先生,1975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安徽铜陵顺安粮油公司主管会计、江苏三朵花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均瑶集团乳业股份公司财务部长及财务总监,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唐松先生,1980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院长助理。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论文,主持多项国家级课题,曾获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万宏源奖教金优秀奖等荣誉。

李柏龄先生,1954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会教研室主任、财会系主任、审计处处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经理,上海华大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上海白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融资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事。其主要著作《高级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获上海市成人教育优秀教材奖,并曾获国家经委上海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先进工作者、上海市企业管理讲师团优秀教师、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居晓林先生,1976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执业律师。曾任中航浙江有限公司法务、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球董事局董事、副主任、香港分所及跨境争议解决部负责人。曾获评第三届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优秀青年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等荣誉,目前获聘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0-040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参与审议监事7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监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简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林乃机先生、陈艳秋女士、杭东霞女士、徐建军先生四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提案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同时向股东大会提交经公司职工代表民主推选的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名单(陈僖先生、谢卫东先生、方珉佳女士三人),届时第八届监事会由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和经公司职工代表民主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

(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乃机先生,1970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1991年7月至2000年4月历任温州天龙包机实业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0年5月至2011年2月历任均瑶集团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历任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艳秋女士,1968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审计师。1988年至1989年7月任职于辽宁阜新市第二制药厂,1989年8月至2008年9月任职于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2008年10月至今历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经理、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审计部总经理。

杭东霞女士,1978年1月出生,硕士学历,MBA,律师资格,经济师。2009年6月至2014年2月任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副部长,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任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徐建军先生,1976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一级企业文化师职称。1995年9月至2005年6月任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中学教师,于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任上海商报有限公司编辑。现任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品牌部副总经理职务。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0-041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结果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期收到公司工会《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委派函》,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及相关决议,民主选举推选陈僖先生、谢卫东先生、方珉佳女士出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届时将与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四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陈僖先生,196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1995年6月至1999年9月任无锡商业大厦工艺品商场经理,1999年10月至2009年7月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百货名表首饰经理,2009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百货商务中心总监,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大东方股份百货事业部中心店业务二部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大东方股份百货事业部中心店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大东方股份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谢卫东先生,1967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1994年9月至2000年1月任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助理, 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环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20年3月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2020年3月至今任大东方股份行政部部长。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大东方股份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方珉佳女士,1985年1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任大东方股份销售会计,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任大东方股份财务主管,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任大东方股份财务部长助理,2016年6月至今任大东方股份百货事业部财务总监,2020年5月至今任大东方股份百货事业部中心店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大东方股份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0-04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三季度经营数据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一一零售》、《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门店分布及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门店新增情况(7-9月)

2、报告期内门店减少情况(7-9月)

3、报告期末门店分布情况

二、拟增加门店情况(或签约待开业门店情况)

2020年10-12月,公司计划拟新开5家“三凤桥食品专卖店”、4家“7-11”便利店、2家“百业超市”店。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1、主营业务分业态情况

注: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百货零售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与原口径相比影响收入726,762,731.09元,原口径同比实际下降24.99%;原口径还原毛利率为15.24%(同期为15.61%)。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本公司主营以商业零售及服务为主,主营业务集中在以无锡为核心的江苏省内地区。

注:以上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参考,最终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0-04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转让

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拟向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达”)转让所持有的参股公司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永达”)25%股权、转让价为13,448万元,向“上海永达”转让所持有的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永达”)40%股权、转让价为12,738万元,合计转让价格为26,186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根据相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经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股权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拟向 “上海永达”转让所持有的参股公司 “无锡永达”、 “南通永达”股权,合计拟转让价格26,18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本公司通过“东方汽车”分别于2011年4月、2011年11月和“上海永达”合作成立“无锡永达”、“南通永达”进行保时捷汽车4S店经营,上述两项参股投资历经多年,为进一步盘活资产,实现良好的投资兑现,以优化资源配置,另行开拓高端汽车品牌业务等经营及转型发展,经双方协商,达成上述交易意向。交易达成后,“东方汽车”对“南通永达”不再持有股权,对“无锡永达”持有5%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依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适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未涉及关联交易,也未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预估该项交易产生的收益或将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根据相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议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主体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方: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该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略)

(二)股权受让方: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3、企业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306室

4、法定代表人:唐华

5、注册资本:189320.425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汽车批发及零售;汽车零部件的批发;投资咨询;保险兼业代理(保险公司授权代理范围);与汽车销售有关的咨询与配套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上海永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9.90%,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股0.10%

8、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对“上海永达”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永达”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上海永达”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关系,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住所:无锡市金城东路290号

4、法定代表人:盛其雄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1-04-15

7、经营范围:保时捷品牌汽车、汽车零配件、润滑油、自行车的销售;百货的零售;一类汽车维修(乘用车);代办车辆上牌、办证、年审服务;汽车保养服务(不含维修);汽车展览展示服务;二手车经纪;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食品销售;票务服务(不含铁路客票);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汽车按揭代办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洗车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二手车经销;二手车鉴定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本结构:“上海永达”持股70%,“东方汽车”持股30%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0、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无锡永达”的全部权益价值经过具有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00号”-《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得出的评估结论如下:

评估前,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247,552,978.90元,负债账面值为128,023,449.67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19,529,529.23元。经收益法评估,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46,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肆仟陆佰万元整。评估增值326,470,470.77元,增值率273.13%。

综上评估结果,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无锡永达”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46,000,000.00元”为基础,“东方汽车”拟向“上海永达”转让其持有的“无锡永达”25%股权评估价为111,500,000元、拟转让价为134,480,000元,较按基准日收益法评估值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溢价20.61%

11、交易标的未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及其它任何限制转让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12、交易标的所涉及公司未存在本公司为其进行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等事项。

13、交易标的未存在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

(二)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住所:南通市啬园路136号

4、法定代表人:张祺

5、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1-11-16

7、经营范围:保时捷品牌汽车销售;一类汽车维修(乘用车);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农产品、化妆品、服装、箱包、玩具、工艺品、家用电器、数码产品、通讯设备、文体用品、自行车、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票务代理;代办车辆上牌、办证、年审服务;二手车买卖的咨询中介;会展服务;代办银行贷款手续;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本结构:“上海永达”持股60%,“东方汽车”持股40%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0、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南通永达”的全部权益价值经过具有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沪申威评报字(2020)第0401号”-《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得出的评估结论如下:

评估前,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185,042,429.63元,负债账面值为93,542,209.70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91,500,219.93元。经收益法评估,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13,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壹仟叁佰万元整。评估增值221,499,780.07元,增值率242.08%。

综上评估结果,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南通永达”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13,000,000.00元”为基础,“东方汽车”拟向“上海永达”转让其持有的“南通永达”40%股权评估价为125,200,000元、拟转让价为127,380,000元,较按基准日收益法评估值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溢价1.74%

11、交易标的未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及其它任何限制转让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12、交易标的所涉及公司未存在本公司为其进行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等事项。

13、交易标的未存在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

四、拟签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方: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受让方: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及拟转让价格:

3、股权转让作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为符合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股权转让生效的前提条件

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东会已通过并出具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同意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将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受让目标股权。

5、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依据目标公司2019年度税后净利润为基准,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由双方协商定价,本次无锡永达25%股权、南通永达40%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人民币13,448万元、12,73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0%),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于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应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受让方未能按照前述条款支付股权转让价,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尚未支付的目标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0.1%/天计算。

6、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7、目标股权的转让交割

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作为持有目标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目标股权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目标股权项下的全部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割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述及的过渡期,系指自转让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双方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至约定的交割日期间,即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润按交割前的持股比例分配,无论该利润是否于交割日后实际分配。

双方同意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金额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约定的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为准,并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利润分配并支付分红款。

9、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双方为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成本、差旅招待费用及成本,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

10、保密条款

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有关本协议的谈判及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和经营机密等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约定的情形除外),且不使双方中无需知晓本协议内容的人士获知上述保密信息。

任何一方在下述情形下可披露保密信息:如该等披露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此要求;如该等披露是由于有关司法机关、政府机构监管有此要求;如在其获得或收到保密信息之前,相关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非因该方的过错而导致公开的信息;如果就披露事宜另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合法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11、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般规定: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列明解除所依据的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协议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一方违约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一方因破产、解散、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本协议项下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本协议解除。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给另一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不良、不利的影响,违约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

本协议所述的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及顺序如下:违约方直接以现金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不以现金赔偿或支付的现金不足以赔偿的,在其应取得的分红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前述项仍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转让持有的相应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账面净资产值确定。

13、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履行、解除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14、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就争议或纠纷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之本条款是独立存在的,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应义务。

15、其他

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有义务采取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定所需的其他步骤签订所需的有关文件(包括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以办理股权转让工作)。如前述签订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是根据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对外投资及业务布局的整合需要,在盘活资产、获得较好投资收益的同时,优化资源配置,为另行开拓新的高端汽车品牌业务等经营及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该项交易产生的收益将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标的为参股公司,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开展。

本次股权转让或有未能最终完成交易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评估报告。

2、董事会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0-04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A座8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1月23日

至2020年1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内容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详见本公告同日(2020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以上股东大会议案详细内容将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现场会议的登记及参会凭证: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及参会;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及参会。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应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前述相关对应证件进行登记及参会。

(二)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除公司现场登记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在有效时间内采用传真、信函、快递等方式确认登记,登记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9:30一16:00,登记地点为公司九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A座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01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 051082766978-8538

联系传真:0510-82700313

联系人:陈辉 冯妍

(二)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费用自理。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公司代码:600327 公司简称:大东方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