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施文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沙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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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新冠疫情爆发的大背景下,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稳定增长,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61亿元,同比增长11.60%,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授权业务和芯片量产业务的增长,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3.67%及43.89%,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3.73亿元,同比增长8.89%。2020年1-9月,公司毛利为4.54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3.96亿元上涨14.72%。2020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为42.81%,较去年同期提升1.1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知识产权授权业务占比提高。2020年1-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8,556.15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由于公司为保持技术先进性及核心竞争力,持续扩充研发团队并继续推进战略研发项目,导致公司研发费用同比增加1.00亿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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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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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截至本报告期末,本次行权新增股份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工作,故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按本次行权前公司总股本485,014,463股进行计算。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注2:截至本报告期末,因登记原因,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涉及16位股东,分别为: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Intel Capital (Cayman) Corporation、VeriVision LLC、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 LP、Anemoi Capital Limited、SVIC No.25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II, L.P.、Focuspower Investment Inc.、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IV L.P.、华电联网股份有限公司、Hsu, Ming-Kang、Han, Kuang-Chung、Miven Venture Partners Fund I, LLC、Lee-Min Tsai、Margaret Tsai Cheng、Koruspartners。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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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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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主要科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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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完成A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芯原股份,证券代码:688521。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34,873,594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8,319,289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已增至483,192,883股。
2)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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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末,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目前处于着手准备文件披露和案件管理(即案件的时序表)事宜的环节,芯原香港于2020年7月29日向香港法院递交和向香港比特送达其设定时间表的问卷,而香港比特则于2020年8月7日递交和送达其设定时间表的问卷。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0年1-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8,556.15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由于公司为保持技术先进性及核心竞争力,持续扩充研发团队并继续推进战略研发项目,导致公司研发费用同比增加1.00亿元。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仍可能为亏损。
公司名称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
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汪志伟为公司的副总裁,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裁、副总裁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汪志伟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志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汪志伟简历
汪志伟,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1年,任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2年至2003年,任智邦大陆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课长;2003年至2006年,任微开半导体研发(上海)有限公司软件开发经理;2006年至2011年,任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高级经理;2011年至2017年,任美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多媒体部资深总监;2017年至2019年,任Yuneec International Co. Ltd.研发副总裁;2019年加入公司,任副总裁、系统平台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代码:688521 公司简称:芯原股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袁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旭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旭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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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期末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42.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45.44%,主要原因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国内外下游客户对于设备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工程安装、物流运输等各业务环节均受不利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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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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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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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伊顿系统有限公司诉圣瑞思自动化
诉讼事项进展:2018年9月,伊顿系统有限公司(Eton Systems AB,住所地:瑞典贡海斯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公司子公司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思自动化”)提起诉讼,认为圣瑞思自动化的S100型智能悬挂生产系统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ZL200680029044.0的专利权,并于2020年4月3日向法院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从要求赔偿60万元变更为要求赔偿 4060万元)。原告要求圣瑞思自动化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相关模具,并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4060 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已于 2020年4月2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8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为:公司子公司圣瑞思自动化立即停止对相关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合理费用人民币35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圣瑞思自动化负担人民币126,470元。圣瑞思自动化已于2020年9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伊顿系统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伊顿系统有限公司亦于2020年9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伊顿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目前本案圣瑞思自动化和伊顿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均正等待最高院受理。
影响及解决方案:该项诉讼涉及公司S100 型产品的导轨组件,不涉及该型产品核心技术。公司于2018 年11月改变了 S100 型产品涉诉组件结构,并于当年12月开始在 S100 型产品中安装新组件并将过往销售的 S100 型产品的导轨组件均已更换为新结构组件。关于一审中诉讼有关赔偿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发行人由于该诉讼案件或原告因该诉讼案件涉诉专利而另行起诉发行人的客户而产生由发行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所有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该等后果且由本人承担发行人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关联方的未决法律诉讼
诉讼事项进展:2019年9月5日,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关联方圣瑞思机械(已更名为宁波裕德) 提起诉讼,认为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圣瑞思机械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 ZL200920310186.5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及拆除侵犯ZL200920310186.5号专利权的产品,圣瑞思机械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 ZL200920310186.5 号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品以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同时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人民币20万元,并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9 年1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20年7月13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在本次庭审中向法庭请求追加公司子公司圣瑞思自动化为第三被告。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请撤诉,杭州中院于2020年7月25日向关联方圣瑞思机械寄送的相关撤诉的民事裁定文书。针对本专利,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8月10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0年9月28日专利号为ZL20 0920310186.5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圣瑞思自动化就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目前尚待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
影响及解决方案:原告涉诉的专利号为 ZL200920310186.5 的专利已于 2019 年9月10日届满失效,2020年9月28日该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不影响公司相关产品及业务发展。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及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也均受到疫情影响,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工程安装、物流运输等各业务环节均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4月以来随着国外疫情的持续蔓延,下游行业的需求收缩、公司新签订单金额相比同期降低、海外部分合同实施受限,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1-9月销售下滑;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下游行业复苏速度及公司后续订单签署的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全年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该预测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够成盈利预测,最终以公司实际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名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峰
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公司代码:688215 公司简称:瑞晟智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