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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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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长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建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宏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长土

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董事长王长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1.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现金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现金管理期限内用于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源”)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36,588.05万元,借款额度内可以分次转账给武汉长源,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武汉长源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借款只能用于“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董事会拟根据核准发行数量和股票发行的实际结果,在《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玲琼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1.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现金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现金管理期限内用于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源”)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36,588.05万元,借款额度内可以分次转账给武汉长源,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武汉长源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借款只能用于“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华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5,291.14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自筹资金的规定。

●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1.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1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486.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23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588.05万元,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并出具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12号),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5,291.14万元全额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1.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1.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1.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12号”《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长华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同意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华股份”)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

● 本次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投资的产品品种和现金管理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执行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1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486.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23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588.05万元,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二、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

因项目建设推进而分期进行资金投入,该过程中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现金收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现金管理期限内用于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本次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1、现金管理额度: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现金管理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2、投资的产品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若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

5、实施方式和授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投资的产品品种和决议有效期限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执行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信息披露: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系统的风险,包括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风险。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职业道德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投资产品不能用于质押,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3、公司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7、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专项意见说明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等)。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长华股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上网公告文件

1、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华股份”)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源”)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36,588.05万元,借款额度内可以分次转账给武汉长源。

●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本次借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1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486.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23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588.05万元,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涉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募投项目“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长源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36,588.05万元,借款额度内可以分次转账给武汉长源,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直接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至武汉长源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上述借款只能用于“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项目实施主体武汉长源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2年9月4日

注册资本:8,5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长土

注册地址: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西牛一街25号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夹具、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加工、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武汉长源主营业务为冲焊件的加工、制造。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武汉长源分别实现净利润3,852.53万元、4,423.56万元、3,281.60万元。

三、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能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的更好运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长华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长华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五、上网公告文件

1、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9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7,500万元增加至41,66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发行结果,修改《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核准发行数量和股票发行的实际结果,在《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情况,《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具体修订内容拟定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0年10月修订)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144780309G。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68万股,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园区,邮编31532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6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做强做大、追求卓越;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环保领先、节能降耗。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夹具、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加工、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1,668万股,其中普通股41,668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下转246版)

公司代码:605018 公司简称:长华股份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