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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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刁志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会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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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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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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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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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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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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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10月10日,公司与洛阳鸿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科技”)相关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40,802.625万元现金收购怀化金洛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怀化洛林工程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怀化金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鸿业科技90.6726%的股权。公司原持有鸿业科技9.3274%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鸿业科技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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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元/股(含)。
2020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2020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54);2020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2020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2020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截至2020年9月2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728,4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36%,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72.7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65.0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99,970,88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20年9月30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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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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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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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刁志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0-067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62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及监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王爱华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刘谦先生代为参会,董事柴敏刚先生以通讯形式参会;公司监事会代表、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因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联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由保理子公司、广州广联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广联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优先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由全资子公司广联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广联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广联达征信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保理子公司对外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以上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0-068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62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金洪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王金洪先生、监事廖良汉先生以通讯形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0-070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
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联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由保理子公司、广州广联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小贷子公司”)、北京广联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贷子公司”)优先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由全资子公司广联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科子公司”)、北京广联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子公司”)、北京广联达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信子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保理子公司对外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以上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科技业务合作情况概述
为更好地拓展公司金融科技业务,以数据应用创新和数字信用体系赋能建筑行业供应链,更好地解决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保理子公司以前期自营业务所积累一定数量的供应链金融实际案例的良好资产表现为参照,决定与建行深圳分行开展金融科技业务合作。保理子公司通过向建行深圳分行提供数据风控模型及推荐模型筛选出的申贷供应商,协助建行提升平台云贷业务审批效率和资产质量,实质性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共同为建筑产业链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该合作符合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政策,符合数字科技助力开放银行模式的建立,符合建筑行业与金融行业融合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的趋势。此类金融合作方式已在蚂蚁科技、京东数科等创新型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中得到良好实践。
在合作的起步阶段,为满足建行深圳分行对金融科技业务先期合作的要求,上述各子公司须对推荐给建行深圳分行的申贷供应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保证金质押担保。本次与建行深圳分行的业务合作将通过优选高质量核心客户、精准数据风控模型、优质核心企业承兑或保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作为风险缓释、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等措施充分控制业务风险,追偿措施为:
1、被担保人的经营收入;
2、核心企业承兑或保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3、保理子公司、广州小贷子公司、北京小贷子公司优先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4、数科子公司、金服子公司、征信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理子公司保证金质押担保。
除前述类金融业务子公司外,上市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担保情况概述
在开展业务合作的起步阶段,保理子公司、广州小贷子公司、北京小贷子公司优先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承诺债务人在债权到期日无法按约及时足额偿付时,作为承诺人按期足额偿还;数科子公司、金服子公司、征信子公司向建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理子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上述6家子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建行深圳分行基于优质核心企业主体信用、数据风控模型、差额补足和担保,向保理子公司推荐的供应商进行授信放款,任意时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征信子公司或数科子公司基于数据风控模型收取信息服务费。数据风控模型的有效性已经过保理子公司、广州小贷子公司、北京小贷子公司自营业务近4年的充分验证,累计贷款额度近30亿元人民币,无不良资产记录,无应收未收利息。
本次担保未违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中关于“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所作承诺:“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其自身的积累以及独立的外部融资渠道”。截至2020年7月底,6家类金融业务子公司合计净资产为人民币52,115.90万元,本次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不超过20,000万元全部由其自身积累解决,不会增加上市公司任何形式的额外资金投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续业务开展过程中,在上述额度内实际担保事项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建行深圳分行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核心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历史合作情况良好,符合四部委划型新规中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定义,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被担保人已通过征信子公司数据风控模型的验证,并获得准入和授信,被担保人将持有的建行深圳分行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承兑或保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深圳分行作为增信措施,即优质核心企业承兑或保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
建行深圳分行白名单内核心企业为建行总分行级战略客户或重点客户,以建筑产业链条中建设方和施工总包方的央企、国企和优质民企为主,盈利能力强,绝大多数核心企业外部评级在AA级及以上。上述核心企业及其供应商大部分先期已与保理子公司有过深度合作,且通过数据风控模型的验证,无不良资产记录。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质押担保。
2、担保期限:
以建行深圳分行为被担保人办理的单笔贷款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2年止;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担保金额:
在合作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合作及担保额度,但任意时点担保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保理子公司此次与建行深圳分行的金融科技业务合作有利于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截至2020年7月底,6家类金融业务子公司合计净资产为人民币52,115.90万元,本次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不超过20,000万元全部由其自身积累解决,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且未违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中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承诺。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六家类金融业务子公司对推荐给建行深圳分行的申贷供应商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是为了发展数字金融业务的需要,并已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联达类金融业务子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性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述类金融业务子公司外,上市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在《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所作的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对广联达类金融业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6.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0-069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