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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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若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若本企业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若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减持交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预警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应在自第11个交易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第21个交易日起的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B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具体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与上述B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具体条件: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B、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三十。
C、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其作出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5)本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B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承诺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承诺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可能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3、保持并发展现有业务
公司将继续提升产品开发能力,保持自己市场地位,并加大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进一步发展公司在市场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积极引进专业性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积极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的董事刘春松、王林、持有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股份的股东钟鼎投资、钟鼎青蓝、平潭建发、同行投资、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彭震、厦门创丰、上海创丰、温州东楷、古交金牛、宁波创丰、国投创丰承诺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功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未来成功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承诺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就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内容做如下承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4)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B、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C、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D、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F、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公司2020年4月2日,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发行完成后适用的《关于制定〈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值、或现金流不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 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和必要的修改,确定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修改或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5)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2020-2022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2020-2022年,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决策及调整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所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4-00183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03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035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036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03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效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效公司作为本次上海泰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0 月 29 日
(下转4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