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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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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15,296.82万元,较期初下降62.93%,主要因本期不再合并赫美万宏基金所致。

2、公司报告期末发放贷款和垫款1,347.88万元,较期初下降73.96%,主要因本期类金融板块停止放贷所致。

3、公司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3,935.16万元,较期初下降91.41%,主要因本期不再合并赫美智科,减少外贸信托-汇金18号个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所致。

4、公司报告期末无形资产7,828.65万元,较期初增长35.87%,主要因本期取得由少数股东出资投入的软件著作权。

5、公司报告期末预收账款0元,较期初下降100%,合同负债16,363.17万元,较期初增长100%,主要因按照新收入准则将预收账款调整至合同负债所致。

6、公司报告期末长期借款0元,较期初下降100%,主要因本期赫美智科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7、公司报告期末长期应付款0元,较期初下降100%,主要因赫美万宏基金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8、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0,561.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4.15%,主要因本报告期商业板块受公司资金紧张和疫情影响,门店数量减少,销售收入下降;类金融板块停止放贷,收入大幅减少。

9、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成本19,317.8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4.79%,主要因本报告期销售规模下降,导致营业成本同比下降。

10、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5,780.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7.69%,主要因本报告期销售规模下降导致费用减少。

11、公司报告期内财务费用15,497.6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87%,主要因本报告期公司资金紧张,长短期借款已逾期未能及时偿还导致计提逾期借款利息。

12、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收益22,041.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586.85%,主要因本报告期取得赫美智科股权处置收益及债务重组收益所致。

13、公司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33,374.0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1.48%,主要因本期赫美智科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14、公司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523.1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2.94%,主要因本报告期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减少所致。

15、公司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94.7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0.91%,主要因本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16、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49.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7.36%,主要因本报告期公司销售规模下降导致销售商品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

17、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955.0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2.54%,主要因本报告期赫美智科和赫美万宏基金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导致现金流出以及本期收回的投资款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18、公司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53.3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9.29%,主要因本报告期基本无新增贷款,累计还款金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5月6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赫美集团”变更为“*ST 赫美”。

经审计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和第 13.2.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2、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2020年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2020-076)。

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注:1、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王磊、汉桥机器厂、赫美集团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于2018年8月31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中赫美集团连带保证责任内容无效,赫美集团对借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由于赫美集团无法证明尽到妥善管理公章的责任,存在过错,需对债务人王磊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仅对上述借款承担过错责任。

2、公司为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事项,根据锦州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资料获悉:每克拉美于2018年陆续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00万元。

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首赫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825万元(原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8,500万元,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在发放贷款前预先收取的675万元利息法院认定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即发放借款本金为17,825万元)及利息、对于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承担首赫投资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过错赔偿责任,赫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首赫投资追偿。”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过错责任。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注:本报告期无新增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报告期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合计19,240.53万元,均系2018年度发生。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占用均已被起诉,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司法强制划转方式将汉桥机器厂质押给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1,105万股股票直接划转过户至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债务金额为2,406.69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执行汉桥机器厂质押给郭文晓的527.79万股,执行金额1,334.47万元,于2020年6月2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执行汉桥机器厂质押给郭文晓的189.61万股,执行金额265.12万元。除此之外,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6,568.72万元尚未清偿。

2020年6月,郭文晓案的执行法院通过协助执行划转孙宏建、宋坚群及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应予以退还赫美商业的股权转让退款、违约金以及仲裁费合计4,042.91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因深圳首赫占用公司资金形成对郭文晓的债务,其中法院通过执行深圳首赫相关方资产归还借款本金1,599.59万元,赫美商业因被司法执行代其归还4,042.91万元,合计已归还郭文晓借款本金5,642.50万元,剩余债务本金2,357.50万元。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0-09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