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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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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2020-045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兴国路 78号上海兴国丽笙宾馆主楼 2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记名投票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潘秋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孟森董事、邓明辉董事、刘东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赵福俊监事、陈冬妮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韩敏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3、4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等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达健、李长红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临2020-046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9月30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4月1日一一2020年9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1日一一2020年9月30日),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上述核查对象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在筹划和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