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吕东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东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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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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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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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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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情况及表决权委托事项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因债务纠纷,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共计792,50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42.49%,已先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阙文彬先生将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将尽快确定战略合作者,但如未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则其所持的股份可能被司法处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截至2020年9月30日,阙文彬先生累计司法冻结(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792,50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42.49%,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
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13日,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2.59%的股份即234,824,686股对应的除收益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委托给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行使,五矿金通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同时,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29.90%的股份即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表决委托给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汇联”)行使,中企汇联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中企汇联通过取得公司29.90%股股份的表决权,拥有公司的控制权,郭宇超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25日,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作协议》以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签署了《关于〈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自2020年8月25日起,阙文彬先生享有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中企汇联不再拥有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详情参考公司于2018年3月3日、5月23日、9月19日、10月27日以及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8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解除协议〉的公告》等(公告编号:2018-020、2018-061、2018-100、2018-120、2020-023、2020-026、2020-082)。
二、公司重整事项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风险警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若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086)
三、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及京福华采清算事项
(一)京福华越清算事项
2020年1月京福华越执行事务合伙人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福资产”)向公司发出了《关于成立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清算小组的通知》的书面通知,因京福华越产业并购基金投资退出期已届满,京福资产决定成立清算组并进入依法解散清算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清算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2020年6月29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京福华越的强制清算申请,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华宝信托对被申请人京福华越的强制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7月6日、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077)
(二)京福华采清算事项
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京福华采执行事务合伙人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福资产”)发出的《关于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管理人报告》的书面通知,因京福华采产业并购基金投资退出期已届满,鉴于清算期京福华采资产未能变现,基金管理人无法开展实质性清算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管理人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申请人华宝信托于2020年9月28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京福华采的强制清算申请,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华宝信托对被申请人京福华采的强制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10月10日、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096)
(三)上述清算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或风险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京福华越/京福华采被强制清算可能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或风险:
1、京福华越/京福华采的经营亏损由有限合伙财产弥补,在有限合伙出现亏损时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排在第一顺位按实缴出资额承担亏损。
2、京福华越/京福华采清算时,如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分配的金额不足京福华越/京福华采清算时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最高参考收益及实缴出资额之和时,公司或者指定的第三方应收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
3、若公司在未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情形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有权向任一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如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的收购价款低于合伙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金额的,则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对该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若公司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按时足额支付收购价款,依据【(2020)京02民初300号】【(2020)京02民初301号】案件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应就逾期支付的款项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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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东明(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9 证券简称:*ST恒康 公告编号:2020-097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