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孙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6,344.49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目前,公司正处于发行前的准备阶段,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会下降。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于2020年1月起在全国及全球爆发以来,很多国家、企业经济增长都放缓,我司主要收入来源是出口贸易,而这段时期对美国、欧洲等国家的出口受到限制,预计此次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将对本公司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暂时性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鹏
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0-087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9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0 年10月29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鹏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孙静女士、魏学勤先生、杜宁女士、朱波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公司组织机构,强化公司行政管理,公司董事会同意成立行政部,将董事会办公室行政职能全部转至行政部,董事会办公室不再负责上述职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2020年受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很多国家、地区经济增长都放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改变,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及应对策略相匹配。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相应修订《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以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孙伟华、甄明晖、贾忠民、辛彬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
(四)《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0-088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9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书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人员有泄漏报告信息的行为。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将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监事张金金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0-089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一一汽车制造》、《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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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三、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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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0-090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麒麟”) 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相应修订《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7万股,已于2020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
6、2020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张金金、张勇辉、沈元民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已得到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激励对象张金金、张勇辉、沈元民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将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880,000股。
8、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相应修订《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方案
(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考核目标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2019年公司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现拟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将考核年度调整为2019、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
(二)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第二次解除限售期限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目标调整,需要延长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第二次解除限售期限,具体调整如下:
■
(三)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因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延长一年,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
调整后:
■
注:
1、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3、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原因
2020年受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很多国家、地区经济增长都放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改变,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及应对策略相匹配。
生产经营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措施,公司一定程度上受到延期开工及交通管制的影响;采购方面,部分原材料供应商临时停产、物流配送受限,造成到货周期延长,给公司生产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业务销售方面,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是出口贸易,而受到疫情蔓延影响,这段时期对美国、欧洲等国家的出口受到限制,公司海外订单的执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目前形势看,海外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预计会对公司2020年业绩情况带来一定影响,导致公司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鉴于上述客观情况,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公司拟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良性发展。本次调整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将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0-091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373.87万股的1.4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8月,是以制动摩擦材料及其制品为主导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金麒麟”,股票代码“603586”。
公司住所: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999号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摩擦材料及制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动部件,主要产品为汽车刹车片(也称制动片或制动衬片)和汽车刹车盘(也称制动盘)。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的动力和创造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挖掘管理效益,促使管理层紧紧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除本激励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373.87万股的1.46%。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1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12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82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回购均价15.6349元(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的50%,为7.82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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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二)款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款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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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上述刹车片销量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导致营业收入、净利润确认、计量方式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2018年的基数。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公司企划部、人力资源部组成绩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可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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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A/B/C时,才能全额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D/E,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下转56版)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586 公司简称:金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