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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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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0-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股票代码:601899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近三年的分红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表述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上述利润分配方式中,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特殊情况除外(如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公司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60%,即: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第一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最近第二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最近第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3×60%。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上年未分配利润)的15%。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考虑采取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考虑现有股本规模,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公司再生产和投资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诉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后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对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9、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10、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1、关于行使权力没收未获领取的股息,则该权力须于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方可行使。

12、公司董事会在拟订、审议、执行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长期注重现金分红,股东获得了丰厚的现金回报。自公司2003年12月H股上市以来,已累计向H股和A股股东实施现金分红249.06亿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包括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公司股东分红后,每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的规定,增加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的精神,本着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与向投资者提供合理回报的原则,公司编制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12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上述利润分配方式中,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特殊情况除外(如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公司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90%,即: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第一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最近第二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最近第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3×90%,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上年未分配利润)的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考虑采取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考虑现有股本规模,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6)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公司再生产和投资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诉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后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对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7)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如因外部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8)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9)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关于行使权力没收未获领取的股息,则该权力须于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方可行使。

(11)公司董事会在拟订、审议、执行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三、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产品为黄金、铜、锌,其中黄金、铜兼具金融属性。因此,价格除了受到产品供需、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全球主要经济体政治和经济政策、全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影响,未来该等金属产品的价格波动将对公司收益及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

(二)储量及产量未达到预期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共有国内外采矿权233个,面积982.59平方公里,探矿权182个,面积3,260.44平方公里,主要矿山按权益保有资源储量(经评审)分别为:金1,886.87吨,铜5,725.42万吨,锌855.83万吨,银1,860.64吨,钼67.71万吨,铅117.89万吨,钨7.02万吨,锡13.97万吨,铁1.99亿吨,煤0.69亿吨,铂527.84吨和钯378.14吨(333及以上级别)。

国内外矿山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矿石贫化或开采损耗,受此影响,矿山目前保有资源储量可能存在不会完全转化为实际产量,从而使公司矿山实际产量不及预期的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风险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已经过公司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使得最终实际达到的投资效益与估算值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市场情况发生改变,或者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达不到预期水平,可能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海外项目所在地政治、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风险

公司在海外11个国家拥有重要矿企项目13个,主要分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部分国家和地区政治、法律和经济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地缘政治风险如政权变换、社会动荡、种族冲突等。现行有效的工商、税收、劳工、矿业、安全环保、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其解释、执行在未来都可能出现不利变化,给海外项目带来不确定性。

公司海外项目各所在国对采矿权、外国财产所有权等有不同的规定,可能对矿权等证照办理及存续产生影响。公司于2015年出资2.98亿美元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通过收购合营公司股权取得波格拉金矿(Porgera)项目47.5%权益。2020年4月,当地政府未批准波格拉金矿特别采矿权延期申请,矿山处于停产状态。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回该项目的全部投资成本,有关采矿权续期的努力仍在进行中。

(五)疫情风险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海外疫情持续蔓延。公司国内外矿山项目生产经营和建设情况正常,未受到实质性影响;但刚果(金)、塞尔维亚、俄罗斯、哥伦比亚等公司海外项目所在国仍面临较大的疫情风险。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ijin Min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证券代码:601899.SH、02899.HK

公司设立日期:2000年9月6日

公司上市日期:2008年4月(中国A股)、2003年12月(香港H股)

注册资本:253,772.59946万元

注册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河

董事会秘书:郑友诚

联系电话:86-0592-2933668

联系传真:86-0592-2933580

办公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

邮政编码:364200

公司网址:www.zjky.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7987632G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金矿采选;金冶炼;铜矿采选;铜冶炼;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矿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水力发电;对采矿业、酒店业、建筑业的投资;对外贸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铜矿金矿露天开采、铜矿地下开采;矿山工程技术、矿山机械、冶金专用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旅游饭店(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12次临时会议、2020年6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14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7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15次临时会议及2020年7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已取得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龙国资[2020]90号《龙岩市国资委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批复》。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13号文核准。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方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亿元。发行数量为6,000,000手(60,00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2020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2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E、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10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5年11月2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7.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0年11月3日(T日)。

16、发行对象

(1)公司原股东: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7、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1)优先配售数量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305元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2)优先配售日期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时间为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18、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9、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原有限售条件的股东的优先认购地点: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进行。

20、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紫金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紫金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21、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载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召开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3)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公司董事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2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6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1、卡库拉项目和Timok项目投资总额根据2020年6月12日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折合7.0865元人民币)计算;

2、卡库拉项目的投资总额已按公司持股比例49.50%计算。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23、募集资金的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三)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60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包销基数为60亿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8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四)发行费用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上市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挂牌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八)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评级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登记机构

(八)收款银行

第二节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所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闽西兴杭持有发行人23.9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一)闽西兴杭基本情况

(二)闽西兴杭主要财务数据

闽西兴杭最近一年及一期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三)闽西兴杭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闽西兴杭控股的其他主要公司情况如下所示:

注:出资比例中,“直接”即闽西兴杭直接出资,“间接”即闽西兴杭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出资。

(四)闽西兴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闽西兴杭共持有公司6,083,517,7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7%,闽西兴杭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闽西兴杭持有的紫金矿业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及《关于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公告》的有关规定,闽西兴杭将其所持有的紫金矿业合计138,989,430股A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上述划转工作尚未完成,该部分股份仍在闽西兴杭名下,但已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冻结。根据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发行人按10送5比例进行转增,因此这部分冻结的股票数量相应增加到208,484,145股。

报告期内,闽西兴杭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控制权目前无潜在变动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无变化,亦不存在未来可预见的变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注1: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注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原计入“应收票据”项目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票据更新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单独列示。公司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数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注3: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及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应用指南》,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下转378版)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O二O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