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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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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立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春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219.76%,主要是9月底新增京基集团借款及阳光上东项目预售产生;

2、应收账款较年初减少39.61%,主要是本期加大款项回收力度所致;

3、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减少73.41%,主要是本期Sunrise TongZhou Private Limited的往来款减少所致;

4、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3亿,主要是本期新增京基集团短期借款;

5、预收账款较年初增加0.93亿,主要是阳光上东项目预售所致;

6、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92.42%,主要是支付2019年度奖金所致。

二、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项目:

1、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54.77%,主要是上年同期确认开发产品成本,本期无相关事项产生;

2、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6.18%,主要是上年同期转让子公司取得收益所致;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是去年同期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所致;

4、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101.2%,主要是本期往来款减少所致;

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232%,主要是去年转让子公司及今年疫情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三、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2.91%,主要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01.7%,主要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8.35%,主要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同时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68.86%, 主要是本期取得新增借款,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一)原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1: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被告2: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天津西青杨柳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解除;2、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工程款人民币4,454.420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490.0591万元;3、判令被告1因其隐瞒所建工程质量未达国家标准违约在先而返还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却向原告收取的洽商费和停工损失额共计人民币2,033.4387万元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223.6613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为被告1在诉讼请求2、3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6月18日的2020一L40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诉讼正在一审中,尚未开庭。

(二)原告肖平华、曾贵珍、冯静军、张晓林、钟吉清、杨卫平、文焕余、舒芳、杨素芳、张霄鹏起诉被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拆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7栋1-2层房屋损失1,876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损失1,146万元。根据2010年12月3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秀文、季秀红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项目并购前产生的纠纷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均由项目转让方黄秀文和季秀红承担。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6月18日的2020一L40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诉讼正在一审中,尚未开庭。

二、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收到公司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减持情况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燕赵于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5,979,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37,495,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7月3日的2020-L42号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通知,其于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7,499,081股,减持股份达到1%。截至2020年7月14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34,064,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4%,北京燕赵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本次减持后,北京燕赵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北京燕赵的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北京燕赵实际减持股份数量均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燕赵的《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截至 2020 年 8月 28 日,北京燕赵较2020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L20)中披露的减持时间已过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7月16日的2020-L44号、2020年8月29日的2020-L58号公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函》及《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京基集团于2020年7月17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A股21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9.12%)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7月21日的2020-L45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京基集团质押公司股份218,400,000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的100%。

五、关联交易

(一)关于公司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随时偿还。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公司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本借款用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周转需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借款拓展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公司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该笔借款额度可以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5月15日的2020-L23号公告、2020-L24号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收到借款1.3亿元人民币。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京基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0247亿元(含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利息人民币235万元,租金10.27万元,物业服务费1.31万元)。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随时偿还。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本借款用于满足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周转需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借款拓展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该笔借款额度可以支持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1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北京星泰收到本次借款1.7亿元人民币。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京基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0247亿元(含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利息人民币235万元,租金10.27万元,物业服务费1.31万元)。

(三)关于拟租赁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人民币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80,042.50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及节约办公成本的需要,租赁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2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京基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0247亿元(含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利息人民币235万元,租金10.27万元,物业服务费1.31万元)。

(四)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北京瑞丰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对京基一百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北京瑞丰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3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京基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0247亿元(含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利息人民币235万元,租金10.27万元,物业服务费1.31万元)。

六、董事、监事变动情况

(一)董事变动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张力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公告、2020-L54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二)监事变动情况

1.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补选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11日的2020-L46号公告、2020-L47号公告、2020年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2.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马稚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马稚新女士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9月22日的2020-L60号公告。

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补选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经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张力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提名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9月25日的2020-L61号公告。

八、公司总部办公及通讯地址变更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部办公及通讯地址变更的议案》。

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总部办公地址。新的总部办公及通讯地址变更为: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网址(http://www.yangguangxinye.com)及电子信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9月25日的2020-L61号公告、2020-L62号公告。

九、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经2020年4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0年度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190万元,累计不超过685万元。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时任关联董事杨宁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5月6日的2020-L18、L19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2020年度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60万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555万元。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