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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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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何毅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珊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货币资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汇回款较上期末减少;

2.应收票据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较上期末增加;

3.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较上期末增加;

4.预付账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预付工程款及物资采购款较上期末增加;

5.长期股权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对合资公司河南省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注资;

6.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在建工程900t/d 光伏玻璃项目预转固定资产;

7.在建工程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在建工程900t/d 光伏玻璃项目预转固定资产;

8.开发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ERP系统升级研发项目支出较上期末增加;

9.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预付工程款及设备款到期发票结算;

10.应付账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工程项目应付建设和采购款项较上期末增加;

11.应付票据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已开具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较上期末增加;

12.预收账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销售商品预收合同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列报;

13.合同负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销售商品预收合同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列报;

1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偿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研发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光伏玻璃研发项目设备及材料采购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

2.财务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全资子公司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贷款利息较上年同期增加;受汇率波动影响,本期实现汇兑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3.信用减值损失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应收账款收回,信用减值损失转回;

4.投资收益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联营企业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5.其他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期收到龙安区财政局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报告期无此项收益;

6.营业外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期收到安玻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剩余债权款项,报告期无此项;

7.营业外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产品质量补偿扣款较上年同期减少。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建固定资产等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减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偿债资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减少。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搬迁补偿协议

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签署《安彩高科退城进园搬迁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给公司搬迁补偿、奖励合计金额为754,197,880元。根据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款项将分批到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补偿款。

2.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

2018年12月25日,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集团”)签订《光伏玻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900t/d光伏玻璃项目建设及后续项目公司股权收购转让事宜。截止目前,凯盛集团未开展股权收购相关的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同时结合光伏玻璃项目运营情况,公司仍将光伏玻璃业务继续作为发展主业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12月11日、12月27日、2019年1月17日、7月30日、2020年3月21日、4月30日、7月30日、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英利能源债权

2020年7月,公司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冀06破1-7号。公司下游客户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能源”)进入重整程序。经初步确认,截至2020年6月4日,英利能源欠公司货款约3,927万元,具体金额以英利能源管理人核定的金额为准(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目前,公司已完成向英利能源管理人申报债权工作,英利能源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经营。公司将在取得英利能源重整进展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贵金属案件

公司将部分贵金属交由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提纯加工,因上海贵鑫未按时交付为公司进行提纯加工的全部贵金属,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2018年3月,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9年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豫民初17号),公司与加工合同对方上海贵鑫及为上海贵鑫交付公司贵金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上海贵鑫于2020年底前分期向公司交付全部贵金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履行义务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多次督促上海贵鑫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贵金属交付义务,但上海贵鑫未按照约定交付贵金属。2020年7月,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执26号〕、《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26号〕,裁定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2019年1月25日、2020年1月3日、4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司将积极协调推进强制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5.信益电子案件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20)豫05民初5号〕,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海峰、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虓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926号民事裁定书意见,现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司将在取得案件审理进展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毅敏

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20一037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三季度光伏玻璃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一一光伏》及《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第一至三季度光伏玻璃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公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0207 公司简称:安彩高科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