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10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嵊州市人民政府签订《长鸿全生物降解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2020-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0-01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嵊州市人民政府签订《长鸿全生物降解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年产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全生物降解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 投资金额: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213亩,一次规划,分两期实施,每期建设年产30万吨PBAT、PBS、PBT等可降解材料柔性生产线,总建设周期为5年。其中一期投资25亿元,一期首次投资10亿元,二期投资尚需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披义务。

● 特别风险提示:

1、上述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项目仅为初步签订投资协议,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及时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3、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了不确定性。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10月2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建设新项目“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项目分二期进行,每期30万吨/年,总建设周期5年。本项目符合国家降低环境污染产业规划的产业政策要求,产品具有强大的替代其它塑料制品能力,市场广阔,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二、对外投资进展

2020年10月29日,全生物降解新材料产业园项目选址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公司与嵊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全生物降解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213亩,一次规划,分两期实施,每期建设年产30万吨PBAT、PBS、PBT等可降解材料柔性生产线,总建设周期为5年。其中一期投资25亿元,一期首次投资10亿元,二期投资尚需公司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披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嵊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213亩,一次规划,分两期实施,每期建设年产30万吨PBAT、PBS、PBT等可降解材料柔性生产线,总建设周期为5年。其中一期投资25亿元,一期首次投资10亿元,先行建设年产10万吨可降解材料生产线,主要生产PBAT、PBS、PBT等不同产品,配套建设一期所需包括污水处理、空分空压等设施在内的全部公用工程和操作管理办公设施及下游薄膜、塑料袋、一次性快餐盒等终端成品生产、储运设施。一期首次项目预计年产值20亿元,年缴税收1.2亿元。

3、项目用地

(1)甲方提供嵊州经济开发区城北化工园区内地块,总面积约213亩,界址点坐标及具体面积以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挂牌出让的该项目地块红线图为准,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甲方另需配套漩泽区块约3亩科研用地给乙方。

(2)项目用地依法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甲方负责完成土地出让挂牌前期各项手续,并由甲方规划部门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出让挂牌条件。乙方依法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嵊市委发〔2019〕40号)文件挂牌出让,甲方将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用于扶持该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按照项目进度以不同比例安排奖励资金扶持项目建设。

(3)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与嵊州市自然资源局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乙方付清土地出让金后,甲方依法通过自然资源局为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项目用地建设控制指标及设备补助政策

(1)乙方投资项目容积率、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产出标准须符合《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63号)要求。

(2)设备补贴参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嵊市委发〔2019〕40号)执行。

5、工程建设和验收

(1)用地总面积约213亩,甲方在2020年11月底完成土地出让。甲方确保开工时全部地块满足项目基建临时水电接通、施工道路进场、项目环评审核等基本条件。

(2)自土地竞拍成功,签署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并在符合开工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乙方7个月内进行开工建设。若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及时供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未及时办理用地、工程规划及施工证等批准文件等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开工的,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同意顺延乙方开工、备案、竣工等期限。甲方在交付土地之前负责解决征地拆迁、场地清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高压线移除等)、农民青苗补偿、临时围墙施工、施工前场地七通一平条件,保证乙方顺利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证等。

(3)乙方承诺项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进度开工建设,从开工之日起,于60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的主体建设并投入运营,36个月内完成一期项目的主体建设并投入运营。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建设进度进行项目建设。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承诺兑现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奖励包括人才激励政策等。

(4)甲方负责乙方用地范围内征地拆迁、场地清障和“七通一平”,同时提供一条3.5万伏的双回路电源到红线边上。

(5)甲方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乙方办理注册、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相关手续。

(6)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好村企关系,保证乙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7)双方或其代表通过书面协商或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由甲方履行的义务。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嵊州市注册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期不低于20年的项目公司运作该项目,并在嵊州市内办理税务登记等“五证合一”合法经营手续。乙方为建设本协议书所述项目在嵊州成立的新公司(新公司为乙方独资或控股)将享受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协议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的认可。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延期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执行。

(4)因乙方项目所需基础设施超过基础设施部门规范要求,需架设专用管线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该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的规划设计不应与甲方整体规划冲突,项目总平面设计及单体设计必须报嵊州市规划部门审核和规委会审批。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若需从事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业务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乙方的关联方除外)。但甲方并不限制乙方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正当的股权转让。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投资经营该项目的,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8)乙方本项目享受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事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结合公司现有热塑性弹性体产业,全生物降解塑料项目建成后,与SBS产业链结合形成二个主线,双轮驱动,优势互补,拓宽企业发展空间,可以提高公司的整体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良好,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及自筹资金等方式,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分期投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

1、上述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项目仅为初步签订投资协议,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及时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3、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了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