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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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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结果公告

2020-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76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0年10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294万股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于近日完成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0 年9 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0年9月15日。

2、授予数量:294万股。

3、授予人数:36人。

4、授予价格:17.2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7、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本次授予的股份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36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京永验资(2020)第210033号验资报告。截止2020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36名激励对象认股款合计50,626,800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新增股本2,94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47,686,8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4万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缪昌文先生、刘加平先生、张建雄先生,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缪昌文先生、刘加平先生、张建雄先生合计持有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36.41%的股权。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6,000,000股,占授予后公司总股本的43.38%,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授予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情况见下表:

激励成本各年度摊销明细表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 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77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博特转债”赎回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0年11月17日

● 赎回价格:100.34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11月18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博特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博特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博特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赎回登记日前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股票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连续15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本公司“博特转债(113571)”(以下简称“博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博特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博特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博特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连续15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博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满足博特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0年11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特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34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3月12日至 2021 年3月11日)票面利率为0.5%;

计息天数:2020年3月12日至 2020 年11月17日共250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 t/365=100×0.5%×250/365=0.34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34=100.34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博特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博特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特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11月18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博特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博特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博特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回导致投资损失。

如投资者持有的“博特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52837688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