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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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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启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昌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明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公司累计向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拆借资金32,050万元,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已还款32,050万元,截至2020年4月26日拆借资金32,050万元及利息11,469,398.86元均已全部归还。

(2)、2020年8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审议关于拟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71%股份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9日收到4,615万、18,921.5万元股权转让款,累计收到股权转让款23,536.5万元。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推荐林斌先生、崔桂亮先生、任冬先生、曹荣开先生、孟召永先生、万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三、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董事任职的有关资格和条件,根据股东推荐,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推荐赵长胜先生、刘淑想先生、张英明先生为维维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的简历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独立董事候选人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五、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斌先生 1971年2月出生 民建徐州副主委 大学本科学历

1992年8月至1994年6月,徐州市财政局综合科办事员;

1994年6月至2002年12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科员、业务部负责人;

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徐州市国盛投资经营公司投融资部负责人、经理;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徐州市国盛投资经营公司业务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州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年10月至今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崔桂亮先生 1962年12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81年9月至1983年8月,铜山面粉厂技术员;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江苏电大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

1986年8月至1992年9月,铜山米厂技术员,徐州豆奶粉厂厂长;

1992年10月至1994年6月,江苏维维集团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1992年1月至1996年1月在复旦大学攻读经济学硕士);

1994年6月至1999年12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年2月至今,维维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1月至2020年4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8年8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3、任冬先生 1976年1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

2002年8月至2008年11月,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采供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今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曹荣开先生 1962年5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

2004年10月至2009年9月,珠海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10月至2014年9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017年5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孟召永先生 1972年11月生 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

1994年7月至2000年12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劳资科长、副处长;

2000年12月至2003年10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处长、副主任;

2003年10月至2007年6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07年6月至2011年7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2011年8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6、万辉先生 1985年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

2008年10月至2013年7月,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区域客户经理、徐州倍力集团融资专员;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经理助理;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副经理;

2019年12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赵长胜先生 1957年12月生 九三社员 博士 教授

1984年12月至1992年7月,阜新矿业学院助教、讲师;

1992年8月至2001年8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教授;

2001年8月至今,江苏师范大学教授。

2、张英明先生 1964年2月生 民盟盟员 大学本科 教授

2010年9月至2019年7月,江苏师范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

2019年7月至今,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商学院院长

3、刘淑想先生 1976年5月生 民建 大学本科

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安徽财经大学;

1998年8月至2003年10月,徐州大彭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2003年10月至2018年12月,徐州众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总;

2018年12月至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合伙人。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中赵长胜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英明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均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张英明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刘淑想先生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二、被提名人刘淑想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刘淑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刘淑想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长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长胜

2020年10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英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英明

2020年10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淑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淑想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5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丁金礼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没有发现参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推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推荐丁金礼先生、刘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丁金礼先生 1962年9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会计师 审计师

1982年8月至1983年6月,铜山县货运公司会计;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江苏电大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6年8月至1987年2月,铜山县货运公司财务主管;

1987年3月至1991年6月,铜山县联运公司副经理;

1991年7月至1994年8月,铜山县交通局审计股长;

1994年9月至2000年1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企管部部长、销售中心经理、综合管理部部长、总经济师;

2000年1月至2011年7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1年8月至2017年7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7年8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召集人。

刘敏女士 1973年5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专学历 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1995年6月至2006年9月,江苏天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2006年9月至2011年6月;江苏天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证部主任;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江苏永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部经理;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

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兼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19年4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6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上述内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1月1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1月16日

至2020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20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0、2.01、2.02、2.03、2.04、2.05、2.06、3.00、3.01、3.02、3.03、4.00、4.01、4.0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原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账户原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或之前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本公司办公楼四楼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FAX:0516-83394888)。

(二)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由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办理会议登记时送达本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常设联系人:孟召永、于航航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0516-83398828

传真:0516-83394888

电子邮箱:mengzy@vv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21111。

(二)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编号:临2020-05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一酒制造》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1493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增加56个。

二、动植物蛋白饮料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1515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增加17个。

三、精制茶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档次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4、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401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增加3个。

四、酒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档次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4、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酒类产品经销商总数762个,较年初经销商总数增加149个。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持有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股份数量为265,95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91%,维维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243,755,853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91.6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58%。

2020年10月30日,公司接到股东维维集团函告,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维维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28,000,000股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质押登记日为2020年10月29日,相关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4.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维维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维维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本次质押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码:600300 公司简称:维维股份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