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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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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白景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永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力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信息披露索引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重要事项如下: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31日《关于核准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向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50号)的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等共2名发行对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952,74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12,829,121.36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5,997,340.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73号)。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167,720,741.26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1)利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582,722,414.48元;(2)募集资金到位后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58,166,545.57元,其中海星码头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投入558,166,545.57元,2019年度投入324,533,139.29元,2020年前三季度共投入233,633,406.28元;(3)支付发行费用26,831,781.21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2020年前三季度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净额为928,902.57元。前三季度产生结构性存款收益24,059,315.07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071,194,838.63元。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2020年7月7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债券,利率3.36%,期限三年,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赤湾港航(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6,855,919股普通股(占湛江港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7.3544%)股权。截至2020年9月30日,前述股权交割事宜已完成。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十二、内控工作进展情况

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重点实施的风控工作情况如下:

1、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

(1)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2020年第三季度,招商港口下发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商务管理办法(暂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等6项相关的制度,优化完善了公司治理层级管控。组织招商港口总部及各下属公司参加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专题培训,提升风控实操水平。持续推进公司总部完善优化20项业务管控流程。

(2)启动三大核心业务管理循环梳理工作

进一步深化内控与业务融合工作,提升内部管控能力。2020年第三季度,各单位完成了三大核心业务(采购管理、投资管理以及销售管理)的制度修订,并计划在年底前完成相应业务流程手册的梳理和完善工作。

(3)持续开展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

报告期内,各单位按照年度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方案,开展制度梳理和内控抽样自评工作。招商港口风控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内控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并通报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推动各单位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的规范性。第三季度,总部及各下属公司共完成制度修订86项,新增制度51项,发现内控缺陷47项,已完成整改40项,并对未整改缺陷制定了整改方案。

(4)按计划开展内控体系监督工作

就纳入招商港口内控体系22家下属公司,制定了“三年一覆盖”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020年计划对其中5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上半年,公司已完成顺德、SCCT、海星及湛江港项目的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出具了内控评价缺陷清单,根据缺陷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分工,并按季度跟踪整改情况。

2、风险管理工作

(1)2020年重要风险跟踪工作

2020年将十大风险的风险事项与公司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明确各单位风险防控责任分工,按季度跟踪上报实施情况和管控效果。完成招商港口2021年十大风险评估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应对方案。组织各单位完成了五类(流动性/产品设计/大宗业务/IT/涉外)专项风险的评估及应对工作,目前正在制定应急方案。

(2)持续跟进新冠疫情和中美贸易风险防控工作

后疫情时代下,全球贸易格局加速分化,中美贸易摩擦,带来各贸易区域航线结构及集装箱、散杂货等业务量结构变化及供求关系不平衡,公司疫情防控小组持续关注疫情的影响并做好相关的应急方案。监控美国制裁合规风险,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风险敞口,提前制定应对方案、采取必要防范举措。

(3)不断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及应收账款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

报告期内,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开发项目进入收尾冲刺阶段,同步试行、优化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功能。按照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指引流程,全面启动客户首次线上信用评级工作,有效提升客户信用风险识别能力。

(4)专项推动海外风险量化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完成了海外风险量化管理的整体方案设计(征求意见稿),针对海外特定风险,制定了预警指标及阈值。筛选出招商港口10项重要海外风险进行了相应指标匹配,并优化调整风险指标量化评分模板,数据指标(增加招商港口总部维度评估指标),持续跟进海外风险亮灯指标防控措施。

十三、财务公司存贷款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原名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三年。

本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限额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限额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报告期末,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和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B 公告编号:2020-07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

2.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主持人及列席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九名,共有九名董事参与通讯表决。

4.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保证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75)。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徐颂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该项议案。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徐颂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徐颂简历

徐颂先生,出生于1972年2月,拥有华中理工大学物资管理专业学士学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英国考文垂大学国际商业硕士学位、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大连口岸物流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连港集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连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大连港北黄海港口合作管理公司总经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20年10月29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除上述任职情况外,徐颂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徐颂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副总经理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B 公告编号:2020-07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代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潘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鉴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净资产为负值,预计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利润、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3月18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二审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吉24民初327号民事裁定,裁决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该案已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审理中。

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浙民终554号

二审上诉请求:

1、撤销(2019)浙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五项;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申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世纪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20)黑民再181号

再审请求:

1、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114号民事判决;

2、维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该案已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审理中。

④、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献东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黑0104民初10660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1,973,299.96元及欠缴租金产生的滞纳金;

2、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被告张献东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973,29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嘉颐实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嘉颐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6,095,067股,将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17,585,803股减至611,490,736股,注册资本将由617,585,803元变更为611,490,736元。

2018年5月8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专用帐户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一017号)。

鉴于秋林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2015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为487,605.36元,2016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365,704.02元,现金分红合计853,309.38 元,均已无偿转赠公司。

公司定期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一审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6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89)。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592号】,法院经审查认为,秋林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38)。

公司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检二分院民监〔2020〕12820000068号】,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56)。

截至报告期,嘉颐实业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回复公司有关的督促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鉴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净资产为负值,预计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利润、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3月18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仍处于失联状态)

代法定代表人职责

潘建华

日期 2020年10月31日

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ST秋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02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28)等公告。

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方案已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3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32.01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 2020年6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的回购期限已届满,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0年1月21日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情况,2020年2月3日、3月4日、4月2日、5月8日、6月3日、7月3日、8月5日、9月3日、10月9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实际回购期间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9,661,3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411%,购买的最高价为131.99元/股,最低价为80.37元/股,已累计使用资金总额为1,002,128,680.79元(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的差异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结果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回购期限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股份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股东与核心骨干员工的利益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本次回购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王凯先生于2020年7月9日增持公司股票2400股。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五、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回购细则》中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1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0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2,978,248股。自2020年1月21日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1,617,818股(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8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744,562股。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9,661,31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2、目前,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尚未实施,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若将本次回购股份9,661,310股,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具体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1日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